關於假扣押之本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二者均應釋明之,倘其中一項未予釋明,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 B保全程序法院應就債權人之本案債權是否確實存在為實體上之判斷,如認其請求並非正當,或本案債權未必存在,即不能准其假扣押之聲請
- C有無假扣押之原因,應斟酌被保全權利之額度、性質、債務人之職業、經歷、信用狀態、資產狀況及其他情事,依具體個案分別判斷,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就財產為不利處分、隱匿財產,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等為限
- D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未依法院命令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法院得依職權撤銷假扣押裁定
正解 C — 有無假扣押之原因,應斟酌被保全權利之額度、性質、債務人之職業、經歷、信用狀態、資產狀況及其他情事,依具體個案分別判斷,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就財產為不利處分、隱匿財產,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等為限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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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假扣押之釋明程度、原因之判斷方法及裁定之撤銷。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該項所課予債權人者為釋明,而非本案債權之證明。至於假扣押之原因是否存在,應斟酌被保全權利之額度、性質與債務人之資產狀況等一切情事,依具體個案分別判斷,此為實務見解所採;本題之分辨點即在該項判斷方法。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該項所設之前提為釋明有所不足;本選項稱其中一項未予釋明時亦得以供擔保代之,與該項所設之前提不符。
- (B)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1 項,保全程序所要求者為釋明;本選項稱法院應就本案債權是否確實存在為實體上之判斷,與該項所定之證明度不符。
- (C)
依前開實務見解,假扣押原因之有無應依具體個案斟酌一切情事分別判斷,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隱匿財產或逃匿無蹤等為限,本選項正確。
- (D)
《民事訴訟法》第 530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該項所定之撤銷以債務人之聲請為要件;至債權人未依法院命令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4 項亦係由債務人聲請撤銷。本選項稱法院得依職權撤銷,與上開規定不符。
涵攝步驟
- 債權人就請求與假扣押原因所負者為釋明義務;
- 釋明不足時始有供擔保之代替;
- 原因之有無依個案一切情事判斷;
- 撤銷回到債務人之聲請。
記憶點
保全程序只要求釋明;假扣押原因依個案判斷;撤銷裁定原則上由債務人聲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證明度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1 項所定之釋明,與本案訴訟所要求之證明並不相同,這是保全程序迅速性的制度選擇。《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3 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4 項規定:「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合觀上開各項可知,供擔保在假扣押程序中,既可能是釋明不足時之補充,也可能是釋明已足時法院仍得課予之風險分擔。
就聲請之程式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52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民事訴訟法》第 52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假扣押之原因。」可見假扣押之原因是聲請書狀應表明的獨立事項,與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並列。
就裁定之撤銷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1 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其後之撤銷仍繫於債務人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4 項規定:「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530 條第 3 項規定:「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則是債權人自行撤銷之途徑。《民事訴訟法》第 531 條第 1 項則就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等情形,課予債權人損害賠償責任。
就實務見解之位置而言,假扣押原因之判斷方法,其決定性依據不在上開條文之字面,而在實務就保全必要性所發展出來的個案綜合判斷標準;上開條文所處理者,集中在釋明之程度、聲請應表明之事項與裁定之撤銷,至判斷方法所應斟酌之各項因子,仍應以實務見解掌握。
就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而言,常以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民事訴訟法》第 528 條第 1 項之抗告,或《民事訴訟法》第 527 條之免為或撤銷假扣押為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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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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