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結婚後 1 年生丙子。嗣乙於婚姻關係中,與丁男合意性交而生戊女;此事為乙所明知,而為甲所不知。甲於戊成年 2 年後死亡,是時戊始知悉其生父為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死亡後,乙即提起否認戊為甲子女之訴,逾越提訴期間,為不合法
- B甲死亡後,丙提起確認甲、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為無理由
- C甲死亡後,丁提起確認甲、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為無理由
- D甲死亡後,戊即提起否認甲為其推定生父之訴,逾越提訴期間,為不合法
正解 D — 甲死亡後,戊即提起否認甲為其推定生父之訴,逾越提訴期間,為不合法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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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婚生推定、否認之訴之提訴權人與二年期間,以及第三人以確認之訴爭執之界限。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戊係於甲死亡之時、亦即其成年 2 年後,始知悉其生父為丁,其於斯時提起否認甲為其推定生父之訴,尚在自知悉時起二年之內,本選項稱逾越提訴期間而不合法,為錯誤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乙與丁合意性交而生戊,此事為乙所明知,其知悉之時點在戊出生之時;戊成年 2 年後甲始死亡,乙於甲死亡後方提起否認戊為甲子女之訴,已逾《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所定自知悉時起二年之期間,敘述正確。
- (B)
《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該項所定得提起否認之訴者為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丙為受推定子女以外之人,其依《家事事件法》第 67 條第 1 項提起確認甲、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無從推翻婚生推定,法院應認其請求為無理由,敘述正確。
- (C)
丁雖為戊之生父,仍非《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所定得提起否認之訴之人,其提起確認甲、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同樣無從推翻婚生推定,法院應認其請求為無理由,敘述正確。
- (D)
依《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戊自知悉時起二年內提起否認之訴,未逾提訴期間,本選項為錯誤敘述。
涵攝步驟
- 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戊,對應婚生推定之要件;
- 提訴權人為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對應乙與戊得訴、丙與丁不得訴;
- 期間自知悉時起二年,對應乙已逾期而戊未逾期。
記憶點
婚生推定之推翻走否認之訴,提訴權人與期間,《民法》第 1063 條都有規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要件拆解而言,《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該項是婚生推定之基礎;《民法》第 1063 條第 2 項所定推翻該推定之途徑為否認之訴,並以夫妻之一方或子女為提訴權人;《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再就期間設本文與但書:本文之起算點為知悉之時,但書則為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保留成年後二年之期間。本題把戊的知悉時點設在成年 2 年之後,正是要考生分辨本文與但書的適用。
就當事人適格而言,《家事事件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家事事件法》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家事事件法》第 63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情形,應為被告中之一人死亡者,以生存者為被告;應為被告之人均已死亡者,以檢察官為被告。」甲既已死亡,戊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時,被告之確定即依第三項處理。
就繼承權被侵害之人而言,《家事事件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家事事件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一年內為之。」該條為丙一類之人開了一道窄門,其要件與期間均有明文,與逕行提起確認之訴並不相同。
就確認之訴之界限而言,《家事事件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該項雖設有確認之訴,惟受婚生推定之親子關係,其推翻仍應循否認之訴,這是本題 (B)、(C) 為無理由的理由。
就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而言,常以《民法》第 1067 條第 1 項認領之訴、《家事事件法》第 65 條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之訴,或親子關係事件之合併審理為題;先定性是否受婚生推定,再決定應提何種之訴,是這一族題目的固定解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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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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