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拓展業務擬引進新資金,下列關於籌資之相關規範,何者錯誤?
- AA 公司得在授權股份總數範圍內,逕以董事會特別決議發行新股籌措資金
- BA 公司得逕以董事會特別決議私募普通公司債籌措資金
- CA 公司章程得規定無須經股東會決議,逕以董事會特別決議私募轉換公司債籌措資金
- DA 公司私募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餘額
正解 D — A 公司私募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餘額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5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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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籌資的專章規定,特別是《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1 第 4 項排除公司債總額限制的效果。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1 第 4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司債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項至第七項、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一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百五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五十九條及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簽證之規定。」而《公司法》第 247 條第 1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餘額。
」閉鎖性公司私募公司債既已明文排除《公司法》第 247 條之適用,該總額上限對 A 公司不生拘束,(D) 之敘述與條文不合。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2 第 1 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本選項正確。
- (B)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1 第 1 項規定:「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本選項正確。
- (C)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1 第 2 項規定:「公司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應經前項董事會之決議,並經股東會決議。但章程規定無須經股東會決議者,從其規定。」本選項正確。
- (D)
錯誤,依《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1 第 4 項,閉鎖性公司私募公司債不適用同法第 247 條,故無該條第 1 項所定總額上限之適用。
涵攝步驟
- 公司類型→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籌資方式→ 私募公司債,落入《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1 第 1 項與第 2 項;
- 排除範圍→ 同條第 4 項明列不適用第 247 條。
記憶點
閉鎖性公司私募公司債走專章: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可,《公司法》第 247 條的總額天花板已被同法第 356 條之 11 第 4 項排除。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章的設計理念,是在股東人數與股份轉讓受限的前提下,放寬其籌資與治理的程序密度。《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既然它必然是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人數又有上限,資訊不對稱的問題比公開發行公司小得多,立法者因此在公司債的發行上大幅鬆綁。
要件拆解上,《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1 的四項各有分工。第 1 項處理普通公司債,只需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第 2 項處理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權公司債,原則上在董事會決議之外還要股東會決議,但書則允許章程排除股東會這一關;第 3 項是行使轉換權或認購權後仍受股東人數與章程轉讓限制之拘束;第 4 項則列出一整串不適用的條文。命題者把陷阱設在第 4 項:考生若只記得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債總額限制,就會誤以為 (D) 正確。
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上,《公司法》第 247 條第 2 項規定:「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前項餘額二分之一。」同法第 246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後,得募集公司債。但須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把這兩條與《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1 第 4 項並列,可以看出被排除的正是募集與總額上限這一組規範;而第 247 條第 1 項的文義本身也已把適用對象寫成「公開發行股票公司」,A 公司既為閉鎖性公司,本來就不是該項所指的主體。兩個理由指向同一結論。
在新股發行方面,《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2 第 3 項規定:「第一項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這說明閉鎖性公司發行新股不必保留員工承購股份,也不必按原有股東比例儘先分認,選項 (A) 的授權股份總數範圍內由董事會決議發行,即建立在這個鬆綁之上。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改問閉鎖性公司之股東人數上限、章程轉讓限制、或以勞務出資的抵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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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