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為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經理人。由於近來甲之業績表現不佳,A 公司擬將甲解任。依公司法之規定,甲之解任應經下列何種程序?

  1. AA 公司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2. BA 公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3. CA 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 DA 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正解 D — A 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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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有限公司經理人之解任程序,適用《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之股東表決權門檻。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A 公司為有限公司,甲為其經理人,解任甲即屬該項所稱經理人之解任,應依第 2 款以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而不是循董事決議或股東會出席與表決權兩階段的方式。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該款所定者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不適用於有限公司之經理人解任。

  2. (B)

    《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的是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並非以出席股東為分母的出席加表決權兩階段門檻,本選項的計算基礎與該款不符。

  3. (C)

    《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未採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再過半數同意的結構,本選項所述門檻在該款中找不到依據。

  4. (D)

    正確,依《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有限公司經理人之解任須有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公司種類→ A 公司為有限公司;
  2. 要件二行為態樣→ 解任經理人,屬第 1 項所列委任、解任及報酬之一;
  3. 要件三決議門檻→ 適用第 2 款之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記憶點

經理人三種公司三個門檻:無限兩合看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有限看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股份有限看董事會。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是典型的柱句加各款結構,柱句先界定適用事項為經理人的「委任、解任及報酬」三者,並以但書保留章程得作較高規定;各款再依公司種類分設門檻。讀這一條時最容易犯的錯,是只看到自己熟悉的那一款就下結論,而忘了柱句已把適用範圍限定在經理人的委任、解任與報酬,也忘了但書允許章程加重。

就要件拆解而言,第 2 款所稱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有兩個關鍵字。第一個是全體,分母是公司全體股東的表決權總數,不是出席股東的表決權;因此有限公司不需要先計算出席數再計算同意數,這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的兩階段門檻在計算結構上完全不同。第二個是表決權而非人數,有限公司股東之表決權依出資額計算,並非一人一權。本題把答案設計成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正是要考生辨識這個分母。

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上,《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同法第 108 條第 3 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把這兩項與《公司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並列可知,有限公司在董事選任與董事競業許可用的是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在經理人委任解任報酬用的是過半數表決權,兩組門檻各有明文,不能互相套用。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經理人與董事的解任程序並列,或加入章程訂有較高規定的變化,測驗柱句但書的效果;也可能改問股份有限公司,答案就轉到第 3 款的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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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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