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有限公司設有兩席董事,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若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依主管機關見解,此時應如何處理?

  1. A董事長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
  2. B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3. C由另一名董事代理
  4. D需重新改選,待新董事長上任行使職權

正解 C — 由另一名董事代理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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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有限公司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之代理,依《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同法第 208 條第 3 項。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規定:「第三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第二百零八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

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A 公司僅設兩席董事,未設副董事長與常務董事,依上開準用,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即由董事互推;A 公司除董事長外只剩另一名董事,該名董事即為代理人。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公司法》第 108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該項規範的是董事,本題不能行使職權者為董事長,應依同法第 208 條第 3 項。

  2. (B)

    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同屬《公司法》第 108 條第 2 項就董事所設之機制,非董事長之代理方式。

  3. (C)

    正確,依《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同法第 208 條第 3 項,未設副董事長與常務董事時由董事代理。

  4. (D)

    《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就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已設代理順序,本選項所稱重新改選,該項並未定為要件。

涵攝步驟

  1. 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 成立;
  2. 副董事長→ 無;
  3. 常務董事→ 無;
  4. 董事長指定→ 未指定,故由董事互推,即另一名董事。

記憶點

有限公司董事長出缺,依序找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關鍵在於分辨《公司法》第 108 條裡兩個不同的規範對象。《公司法》第 108 條第 2 項處理的是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代理人由股東擔任;同法第 108 條第 4 項則把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規定準用於有限公司之董事,其中就包括同法第 208 條第 3 項,而該項處理的正是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的代理順序。題目問的是董事長,因此必須走準用的路徑,這也是題幹特別點出依主管機關見解的原因:有限公司章節本身沒有為董事長另設代理條文,實務上即透過《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的準用來填補。

要件拆解上,準用後的代理順序是一個四階的遞補鏈:先看有無副董事長,次看董事長有無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再看未設常務董事時董事長有無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最後在董事長未指定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本題 A 公司只有兩席董事,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副董事長與常務董事都不存在,董事長又因故不能行使職權而無從指定,於是落到最後一階;而可供互推的董事只有另一名,結果即由該名董事代理。命題者把董事人數壓到兩席,就是為了讓遞補鏈的終點只有一個答案。

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上,《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把第 1 項與第 2 項並列可知,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上限為三人,且董事長是由董事互選;這也說明為什麼代理的終局方式是董事互推,而不是股東互推。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有限公司董事競業(同法第 108 條第 3 項)、改問股份有限公司未設常務董事時的代理,或把題目改成董事長解任而非不能行使職權,此時處理的就不是代理而是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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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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