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科技公司,主要從事半導體檢測設備與雲端資料分析服務。近年為開發新一代智慧製造平台,需引進具產業通路與技術資源之策略投資人,董事會遂研議以發行特別股方式安排投資條件。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應於章程定明股息紅利分派之順序
- B得於章程載明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之方法
- C得發行對公司分割具否決權之特別股
- D不得發行載有轉讓限制之特別股
正解 C — 得發行對公司分割具否決權之特別股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8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157 條特別股之章程應載事項,以及第 3 項就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設的排除規定。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57 條第 3 項柱句規定:「下列特別股,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公司法》第 157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一、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特別股。」而《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上開第 3 項第 1 款,第 1 項第 4 款所稱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於 A 公司不適用,A 公司自不得發行對公司分割具否決權之特別股,(C) 之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該款為章程應載事項,本選項敘述正確。
- (B)
《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依同項柱句,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該款於章程中定之;同法第 157 條第 3 項第 1 款所排除者為第 1 項第 4 款、第 5 款及第 7 款,不含第 6 款,本選項敘述正確。
- (C)
錯誤,依《公司法》第 157 條第 3 項第 1 款,第 1 項第 4 款之特別股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A 公司不得發行對公司分割具否決權之特別股。
- (D)
《公司法》第 157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特別股轉讓之限制。」該款既經同法第 157 條第 3 項第 1 款排除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適用,A 公司不得發行載有轉讓限制之特別股,本選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公司屬性→ 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 要件二擬發行之特別股種類→ 對公司分割具否決權,落入第 1 項第 4 款;
- 要件三排除規定→ 第 3 項第 1 款明列第 4 款不適用,故不得發行。
記憶點
四、五、七三款是非公開發行公司的專屬玩法:複數表決權與否決權、當選董事保障、轉讓限制,公開發行公司都碰不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法》第 157 條在公司法修正引進多元特別股之後,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章節最常考的條文之一。第 1 項是章程應載事項的列舉,涵蓋股息紅利順序、賸餘財產分派順序、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與否決權、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之權利、轉換成普通股之方法、轉讓之限制,以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第 2 項是對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的一項調整,《公司法》第 15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四款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於監察人選舉,與普通股股東之表決權同。」第 3 項則是本題的關鍵:把其中幾款排除在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外。
要件拆解上,第 3 項的排除有兩款。第 1 款排除第 1 項第 4 款、第 5 款及第 7 款;第 2 款則排除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公司法》第 157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二、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把兩款合看,立法者的著眼點在於避免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權結構出現與資本多數決嚴重脫節的安排,以及避免流通性受到章程層次的限制。本題把公司設定為公開發行的科技公司,就是要啟動第 3 項。
易混淆的地方在於選項 (D)。考生若只讀第 1 項第 7 款,會以為轉讓限制當然可以載入章程而認為 (D) 錯誤;但題目問的是錯誤者,而 A 公司是公開發行公司,第 7 款已被第 3 項第 1 款排除,因此 (D) 的敘述反而正確。這正是命題者設計的雙重反轉:先要看清題目問錯誤,再要看清公司屬性。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閉鎖性公司之特別股。《公司法》第 356 條之 7 就閉鎖性公司特別股另有專條,其得發行的種類比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更寬;也可能結合同法第 393 條第 2 項第 8 款,測驗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屬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之事項。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