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1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自然人監察人甲為調查 A 公司之自然人董事乙是否有違反公司法第 209 條競業限制之問題,因此欲查核 A 公司相關文件。甲委託 B 律師事務所辦理查核,查核當日除甲以外,B 律師事務所由合夥律師丙及其秘書丁偕同甲前往 A 公司辦理查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A 公司得允許甲、丙、丁辦理查核
  2. BA 公司得拒絕丙與丁辦理查核,因為監察人甲應親自查核
  3. CA 公司得拒絕甲、丙及丁辦理查核,因為乙是否違反競業限制並非甲可基於監察人職權調查之事項
  4. DA 公司不得拒絕甲、丙及丁辦理查核,因為監察人為辦理公司業務之調查及相關文件之查核,有權委託律師審核之

正解 A — A 公司得允許甲、丙、丁辦理查核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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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218 條監察人之調查權範圍,以及第 2 項所定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權限。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218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董事乙有無違反競業限制,屬公司業務執行之監督事項,甲自得為調查。《公司法》第 218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甲既得代表公司委託 B 律師事務所之丙律師審核,丙律師偕其秘書丁到場協助執行受託事務,A 公司允許甲、丙、丁一同辦理查核,於法並無不合。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依《公司法》第 21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甲得自行調查並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審核,A 公司自得允許甲、丙、丁辦理查核。

  2. (B)

    《公司法》第 218 條第 2 項既明定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本選項所稱監察人應親自查核而得拒絕丙、丁,與該項不符。

  3. (C)

    《公司法》第 209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董事有無踐行該項之許可程序,屬《公司法》第 218 條第 1 項所稱公司業務之執行,本選項稱非甲得調查之事項,與該項不符。

  4. (D)

    《公司法》第 218 條第 2 項所列受託專業人員為律師與會計師,秘書丁不在其列,本選項逕謂 A 公司不得拒絕甲、丙及丁,超出該項文義。

涵攝步驟

  1. 調查事項→ 董事競業限制之遵守屬業務執行;
  2. 得否委託→ 依《公司法》第 218 條第 2 項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
  3. 隨行人員→ 丁為丙之秘書,公司得予允許。

記憶點

監察人查核可以帶律師會計師,那是條文寫的;至於律師的秘書,公司得允許而非不得拒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法》第 218 條是監察人職權的核心條文,四項分別處理權限、外部協力、罰則與改正命令。第 1 項的權限有三塊:監督業務執行、隨時調查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第 2 項則允許監察人在辦理第 1 項事務時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這是因為現代公司帳務與法遵事項的專業密度高,若要求監察人事必躬親,監督權將形同虛設。

要件拆解上,本題有兩個層次要分開。第一層是甲能不能查:董事競業限制的遵守情形,是《公司法》第 209 條第 1 項所課予董事的義務,其踐行與否直接關係業務執行是否合法,屬第 218 條第 1 項的監督範圍,答案是肯定的。第二層是丙、丁能不能一起進來:丙律師是《公司法》第 218 條第 2 項明列的受託人選,丁則是丙的秘書,並非該項所列的律師或會計師本人,因此丁的到場屬於受託律師執行職務的輔助,其能否在場繫於公司是否允許。這正是選項 (A) 用得允許而選項 (D) 用不得拒絕的關鍵差別。

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上,《公司法》第 219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把《公司法》第 218 條第 2 項與同法第 219 條第 2 項並列,可以看出兩條的受託對象不同:前者是律師與會計師,後者只寫會計師;規範事務也不同,前者是業務與財務之調查,後者是對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各種表冊之查核。這一組對照是常考的細節。

另可注意《公司法》第 223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它與《公司法》第 218 條第 2 項同樣賦予監察人代表公司的地位,但發動情形不同,一是自我交易的代表,一是委任專業人員的代表。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公司規避妨礙拒絕檢查的罰則,或改問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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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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