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證券交易之 AI 法遵系統研發,業務擴張迅速。過半數之董事認為公司或有擴充伺服器之資金需求,擬召開董事會討論銀行聯貸案。董事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董事長於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不為召開時,該過半數之董事依法得自行召集董事會
- B董事長於請求提出後七日內不為召開時,該過半數之董事依法得自行召集董事會
- C在章程未有特別規定下,董事會之召集,除有緊急情事外,至遲應於開會五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始為合法
- D董事會開會時,無論章程有無特別規定,均不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
正解 A — 董事長於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不為召開時,該過半數之董事依法得自行召集董事會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203 條之 1 董事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的十五日期間,以及第 204 條、第 205 條的召集通知與代理出席規定。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20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公司法》第 203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本題過半數之董事已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若董事長於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不為召開,該過半數之董事即得自行召集董事會,(A) 之敘述與該項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依《公司法》第 203 條之 1 第 3 項,期間為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
- (B)
《公司法》第 203 條之 1 第 3 項所定之期間為十五日內,本選項所稱七日與該項不符。
- (C)
《公司法》第 204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非公開發行公司章程未有特別規定時,通知期間為三日前,本選項所稱至遲五日前與該項本文不符。
- (D)
《公司法》第 205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即不受親自出席之拘束,本選項所稱無論章程有無特別規定均不得委託代理,與該項但書不符。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請求主體→ 過半數之董事;
- 要件二請求方式→ 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 要件三等待期間→ 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
- 要件四效果→ 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記憶點
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不開,過半數董事等十五日就能自己開;通知三日前,代理出席看章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法》第 203 條之 1 是為了解決董事長怠於召集董事會而癱瘓公司運作的問題而設。第 1 項確立董事長的召集權,《公司法》第 20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第 2 項給予過半數董事一個正式的請求管道,並要求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使請求的內容可供事後檢驗。第 3 項則是失效救濟:董事長在十五日內不為召開時,請求的董事得自行召集。三項合起來是一個原則召集權加少數救濟的完整結構。
要件拆解上,第 2 項與第 3 項的主體都是過半數之董事,分母是董事總人數而非出席人數;請求必須是書面且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口頭請求或未附理由者不能起算十五日期間。本題把董事的請求寫得完全合乎第 2 項,就是要考生把注意力放在第 3 項的天數上。命題者在選項 (B) 放進七日,正是利用考生對本法各種期間的記憶干擾。
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上,《公司法》第 204 條就召集通知分項規定:第 1 項本文是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書允許章程訂較高規定;同法第 204 條第 2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同法第 204 條第 3 項規定:「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之召集,得隨時為之。」同法第 204 條第 5 項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把這幾項並列可知,選項 (C) 所稱除有緊急情事外,與第 3 項就緊急情事所設的處理並無不合;它錯的是天數——章程未有特別規定時,第 1 項本文所定為三日前,而非五日前。
關於代理出席,《公司法》第 205 條第 3 項規定:「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同法第 205 條第 4 項規定:「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這說明代理出席在本法是一個有條件的例外,而不是全面禁止。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視訊會議是否視為親自出席、書面行使表決權之要件,或改問監察人得否列席董事會。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