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9 單選 · 本卷 70 題

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充沛,但短期無擴產或轉投資計畫,擬辦理減資,下列關於減資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減資時,若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之股東同意
  2. B經董事會決議後即得辦理減資
  3. C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後始得辦理減資
  4. D減資時,若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應先送交監察人查核簽證

正解 A — 減資時,若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之股東同意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9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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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168 條減資之決議機關,以及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時的雙重同意要求。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168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本題 A 公司若以現金以外之財產退還股款,除須經股東會決議外,還要取得實際收受該財產之股東個別同意,兩個同意缺一不可,(A) 的敘述與該項完全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依《公司法》第 168 條第 2 項,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者,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2. (B)

    《公司法》第 168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減資之決議機關為股東會,本選項所稱經董事會決議即得辦理,與該項本文不合。

  3. (C)

    《公司法》第 168 條第 1 項本文所要求者為「股東會決議」;相對地,《公司法》第 27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見加重之出席與表決權門檻在本法是逐條明定的,本選項逕將減資一律提高為特別決議,欠缺依據。

  4. (D)

    《公司法》第 168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查核簽證的主體是會計師而非監察人,本選項將二者混淆。

涵攝步驟

  1. 減資→ A 公司擬辦理;
  2. 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 題示情形;
  3. 程序→ 股東會決議加收受財產股東同意,並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

記憶點

實物減資要兩個同意加一個簽證:股東會決議、收受財產股東同意、董事會送會計師查核。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法》第 168 條共四項,是一條層次分明的程序條文,適合用誰決定、誰同意、誰簽證、誰受罰四個問題來記。第 1 項處理減資的決議機關與平等原則:非依股東會決議不得銷除股份,且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但書則保留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空間。第 2 項處理實物退還股款的特殊情形,加上收受財產股東的個別同意。第 3 項處理估價的外部把關,要求董事會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第 4 項則是罰則,《公司法》第 168 條第 4 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三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要件拆解上,第 2 項的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是本題的陷阱所在。減資本來是團體法上的多數決事項,但當退還的不是現金而是特定財產時,該股東等於被迫接受一項與其他股東不同的給付內容,因此立法者在多數決之外,再加上受影響股東的個別同意,形成雙重把關。考生若只記得減資要股東會決議,就會漏掉後半段。

第 3 項的簽證主體是另一個常見的混淆點。監察人固然依《公司法》第 218 條第 1 項負有監督公司業務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之職權,但第 168 條第 3 項明白把估價把關交給會計師,且程序時點是在股東會之前,目的在讓股東於表決時就掌握客觀的估價資訊。把兩者並列可以看出,本法對內部監督機關與外部專業人員的角色分工是逐條指定的。

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上,變更章程的門檻規定於《公司法》第 277 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不足時另有替代門檻;而減資如涉及章程所定股份總數之變更,實務上會同時踐行變更章程程序。兩者的規範對象不同,不能把《公司法》第 277 條的門檻直接套到同法第 168 條第 1 項。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庫藏股之銷除、彌補虧損之減資,或改問減資後股份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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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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