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2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甲懷疑該公司財產遭掏空、帳目不清,擬檢附理由及事證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調查公司之財產、財務之相關事項,若甲符合以下那個要件即得適格聲請?

  1. A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2. B繼續三個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3. C繼續三個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
  4. D繼續六個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正解 D — 繼續六個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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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245 條第 1 項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的持股期間與持股比例要件。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245 條第 1 項規定:「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本題甲擬檢附理由及事證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調查公司之財產與財務相關事項,其適格要件即為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D) 所述與該項完全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公司法》第 245 條第 1 項除持股比例外,另要求繼續六個月以上之持有期間,本選項僅有持股比例而未具備期間要件。

  2. (B)

    《公司法》第 245 條第 1 項所定期間為繼續六個月以上,本選項所稱三個月與該項不符。

  3. (C)

    《公司法》第 245 條第 1 項所定比例為百分之一以上、期間為六個月以上,本選項所稱三個月與百分之三,兩個數字都與該項不符。

  4. (D)

    正確,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即符合《公司法》第 245 條第 1 項之聲請適格。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持有期間→ 繼續六個月以上;
  2. 要件二持股比例→ 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3. 要件三聲請內容→ 檢附理由、事證並說明必要性;
  4. 要件四檢查範圍→ 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記憶點

檢查人聲請是六個月加百分之一,別跟股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的一年加百分之三混在一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司法》第 245 條是少數股東監督權的重要出口,當監察人不作為、董事會又掌握帳冊時,股東可以透過法院選派檢查人取得資訊。第 1 項規定聲請要件與檢查範圍,第 2 項與第 3 項則處理後續。《公司法》第 245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同法第 245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

要件拆解上,第 1 項的門檻由四塊組成:持股期間、持股比例、聲請的形式要求,以及檢查的客體。持股期間是繼續六個月以上,強調的是持續性,中斷後重新起算;持股比例是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分母是已發行股份總數。形式要求則是修正後新增的重點:股東必須檢附理由、事證並說明必要性,法院才能據以審查有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這是為了避免濫用檢查權干擾公司營運。檢查客體則自舊法的業務帳目與財產情形,擴張到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上,本法中以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為門檻的還有代表訴訟。《公司法》第 214 條第 1 項規定:「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兩條的門檻文字相同,效果卻不同:一個是取得資訊,一個是追究責任。另一組要區隔的是《公司法》第 173 條第 1 項的「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那是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的門檻。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依《公司法》第 173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而選任檢查人(同條第 3 項)、重整程序中的檢查人,或改問檢查人報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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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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