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B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60%,B 公司持有 A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35%,A 公司及 B 公司均知悉彼此持股情況。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 900 萬股,而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為 600 萬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若 A 公司召開股東會,則 B 公司得行使之表決權總數為 300 萬股
  2. B若 A 公司召開股東會,則 B 公司得行使之表決權總數為 315 萬股
  3. C若 B 公司召開股東會,則 A 公司不得行使之表決權數為 360 萬股
  4. D若 B 公司召開股東會,則 A 公司不得行使之表決權數為 160 萬股

正解 D — 若 B 公司召開股東會,則 A 公司不得行使之表決權數為 160 萬股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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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相互投資公司表決權行使之三分之一上限,以及從屬公司所持控制公司股份無表決權的規定。

正解理由

《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0 第 1 項規定:「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但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600 萬股,其三分之一為 200 萬股;A 公司持有 B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60%,即 360 萬股,扣除得行使之 200 萬股後,不得行使之表決權數即 160 萬股,與 (D) 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公司法》第 36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A 公司持有 B 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60%,超過半數,A 為控制公司、B 為從屬公司;《公司法》第 17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B 公司所持有之 A 公司股份無表決權,本選項所稱 300 萬股不能成立。

  2. (B)

    同依《公司法》第 179 條第 2 項第 2 款,B 公司所持有之 A 公司股份無表決權,本選項所稱 315 萬股同樣不能成立。

  3. (C)

    360 萬股是 A 公司持有 B 公司之全部股數;依《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0 第 1 項,A 公司仍得行使 200 萬股,不得行使者並非全部。

  4. (D)

    正確,B 公司召開股東會時,A 公司不得行使之表決權數為 360 萬股減 200 萬股,即 160 萬股。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相互投資關係→ A 持 B 之 60%、B 持 A 之 35%,各達三分之一以上;
  2. 要件二知悉→ 題示雙方均知悉;
  3. 要件三上限計算→ 600 萬股之三分之一為 200 萬股;
  4. 要件四差額→ 360 萬股減 200 萬股為 160 萬股。

記憶點

相互投資的天花板是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一;從屬公司回頭持有控制公司的股份,直接沒有表決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關係企業章對交叉持股設下兩道防線,本題把兩道一起考。第一道是身分的認定,《公司法》第 369 條之 9 第 1 項規定:「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資公司。」本題 A 持 B 之 60%、B 持 A 之 35%,各達對方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構成相互投資公司。控制從屬關係則另依《公司法》第 369 條之 2 第 1 項:「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該項只問單向持股有無逾半,A 持 B 之 60% 已超過半數,A 為控制公司、B 為從屬公司。至於同法第 369 條之 9 第 2 項規定:「相互投資公司各持有對方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者,或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互為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該項的兩個選言支都是雙向要件:本題 B 持 A 僅 35%,未超過半數,第一支不成立;題示亦無雙方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事實,第二支同樣無從認定,故本題不落入該項。

第二道是效果。相互投資公司之間適用《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0 第 1 項的三分之一上限,而控制從屬關係則另外觸發《公司法》第 179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無表決權規定。兩者的方向不同:前者是把表決權打到三分之一,後者是把表決權歸零。本題的四個選項就分別測驗這兩個方向:選項 (A)、(B) 問的是從屬公司 B 在控制公司 A 的股東會能行使多少,答案是零;選項 (C)、(D) 問的是控制公司 A 在從屬公司 B 的股東會不能行使多少,答案是 160 萬股。

要件拆解上,《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0 第 1 項有一個常被忽略的前提,也就是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同法第 369 條之 10 第 2 項規定:「公司依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規定通知他公司後,於未獲他公司相同之通知,亦未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股權之行使不受前項限制。」本題題幹特別寫明兩家公司均知悉彼此持股情況,就是為了讓第 1 項的限制得以啟動。與此相關的通知義務規定於《公司法》第 369 條之 8 第 1 項,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股份超過三分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該他公司。

另須注意《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0 第 1 項的但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本題並無此種股份,故不生調整。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通知與公告義務之違反效果、改問持股計算是否包含間接持有,或結合《公司法》第 369 條之 4 的控制公司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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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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