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7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該屋隔鄰為自用住宅。嗣後鄰屋出租,改為日式燒烤店,甲於知悉後並未通知保險公司。三個月後,該燒烤店發生火災,造成甲之房屋嚴重毀損,甲向保險人請求理賠。依保險法現行規定,下列關於保險人得否拒絕理賠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保險人得主張解除契約,拒絕理賠
  2. B保險人須理賠,但得請求甲賠償因怠於通知鄰屋改為日式燒烤店所致之損失
  3. C保險人得主張甲違反誠信原則,無須理賠
  4. D保險人得重新計算危險增加後之保險費,並於扣除所增加保險費金額後,給付保險金

正解 B — 保險人須理賠,但得請求甲賠償因怠於通知鄰屋改為日式燒烤店所致之損失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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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行為所致時的通知義務,以及怠於通知的法律效果。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鄰屋由自用住宅改為日式燒烤店,是甲以外之人所造成的危險增加,甲於知悉後負有十日內通知之義務。甲既未通知,其效果依《保險法》第 63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也就是保險人仍應依約給付保險金,另就其因未受通知所受之損失向甲請求賠償。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就危險增加所定之效果,為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本選項所稱解除契約與該項不符。

  2. (B)

    正確,依《保險法》第 63 條,保險人仍應理賠,並得就其因甲怠於通知所受之損失請求賠償。

  3. (C)

    《保險法》第 63 條就違反第 59 條第 3 項通知義務所定之效果,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所受損失負賠償責任,本選項逕認保險人無須理賠,與該條不符。

  4. (D)

    《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所定之因應方式為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本選項所稱於保險金中扣除所增加之保險費,在該項中找不到依據。

涵攝步驟

  1. 危險增加→ 鄰屋改為燒烤店;
  2. 非因要保人行為所致→ 係鄰屋所有人之行為;
  3. 通知期間→ 依《保險法》第 59 條第 3 項為知悉後十日內;
  4. 怠於通知→ 依同法第 63 條負賠償責任。

記憶點

危險增加沒通知,賠還是要賠,只是保險人可以回頭跟你算它因此多出來的損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保險法》第 59 條把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分成三種情形,判斷順序是先問有沒有約定,再問是誰造成的。《保險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同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第 3 項則處理非因其行為所致者,改採知悉後十日內通知。本題鄰屋改為燒烤店,是他人的行為造成甲之房屋危險升高,落入第 3 項。

效果面則要把《保險法》第 60 條與同法第 63 條分開看。《保險法》第 60 條第 1 項給保險人的是兩個向後生效的選擇: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而要保人不同意時契約終止;同法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保險法》第 63 條給保險人的則是事後結算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兩者都沒有把保險給付義務直接消滅,這正是選項 (B) 與 (C)、(D) 的分野。

另須注意《保險法》第 61 條規定:「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本題鄰屋改為燒烤店明顯提高火災風險,不屬於該條所列情形。

關於選項 (A),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通說對《保險法》第 57 條與第 63 條適用關係的見解。《保險法》第 57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該條是通知義務的一般規定,而《保險法》第 63 條是就同法第 58 條、第 59 條第 3 項所設的特別效果規定;本題官方答案採取的是後者,考生宜連同兩條的體系位置一併記憶。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成危險增加由要保人行為所致而測驗《保險法》第 59 條第 2 項與同法第 60 條第 1 項但書,或改問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重新核定保費。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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