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擁有倉庫乙棟,出租給乙為倉庫營運人使用。甲就其倉庫,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乙另以承租人地位,向 B 保險公司投保倉庫營運人責任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為 500 萬元。於保險期間內,因乙之員工過失行為致生火災,使價值 500 萬元之倉庫全損,試問 A、B 之保險給付責任為何?

  1. AA、B 二保單為複保險,各保險公司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2. BA、B 二保單為複保險,但訂立 B 契約時未通知 A 保險公司,保險契約無效
  3. CA、B 二保單不構成複保險,各保險公司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4. DA、B 二保單不構成複保險,但涉及保險代位相關規定之適用

正解 D — A、B 二保單不構成複保險,但涉及保險代位相關規定之適用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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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保險法》第 35 條複保險之定義要件,以及不構成複保險時保險代位的適用。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35 條規定:「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本題向 A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的要保人是倉庫所有人甲,向 B 公司投保倉庫營運人責任保險的要保人是承租人乙,兩者要保人不同;甲所保的是倉庫本身毀損之損失,乙所保的則是《保險法》第 90 條所定其對第三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保險利益亦不相同,因此不符該條所定之複保險。

倉庫因乙之員工過失全損後,A 公司依火災保險給付甲 500 萬元,即發生《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所定之代位問題。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二保單既不符《保險法》第 35 條所定之複保險,即無複保險之比例分擔可言,本選項前提有誤。

  2. (B)

    《保險法》第 37 條所定契約無效,以複保險之成立為前提,本題既不構成複保險,即無該條之適用。

  3. (C)

    《保險法》第 38 條所定善意複保險之比例分擔,亦以複保險為前提,本選項雖正確指出不構成複保險,卻仍套用比例分擔,前後矛盾。

  4. (D)

    正確,二保單不構成複保險,而 A 公司給付甲之後,涉及《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保險代位規定之適用。

涵攝步驟

  1. 同一要保人→ 甲、乙不同;
  2. 同一保險利益→ 倉庫毀損與責任負擔不同;
  3. 同一保險事故→ 雖同為火災,惟前二要件不具備;
  4. 代位→ A 公司給付後得代位行使甲對乙之請求權。

記憶點

複保險要同一要保人、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三同;房東的火險與房客的責任險,一個都不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複保險的爭點幾乎都出在定義要件的比對上,《保險法》第 35 條把要件寫得很密:要保人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一,並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四個要素缺一,就不能進入《保險法》第 36 條至第 38 條的複保險規範群。《保險法》第 36 條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保險法》第 37 條處理故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的效果,同法第 38 條處理善意複保險的比例分擔,三條是一組。

本題把兩張保單的主體與客體都設計成不同。甲是倉庫所有人,其保險利益來自對倉庫的所有權,承保的是標的物毀損的財產上損失;乙是承租人兼倉庫營運人,其保險利益來自可能對第三人負擔的賠償責任,承保的是責任的發生。兩者雖然都因同一場火災而啟動,但要保人不同、保險利益不同,因此不是複保險,而是兩個各自獨立的保險關係。

在代位的層面,A 公司依火災保險給付甲之後,甲對火災的肇事者仍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正是《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所處理的情形。要注意該項但書把代位數額限定在不逾賠償金額;另外,《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本題的乙是承租人,並非甲之家屬或受僱人,故無該項之阻卻。

易混淆制度的對照上,責任保險另有第三人直接請求的機制。《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這說明甲除了向 A 公司請求火險理賠外,在乙的責任確定後也可能循此途徑向 B 公司主張,但那是另一個法律關係,與複保險無關。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同一人就同一標的重複投保火險、改問保險利益之歸屬,或結合《保險法》第 17 條測驗無保險利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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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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