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購新汽車,向 A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甲式車體險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保險期間,甲駕車遭乙一方過失碰撞致甲車損人傷,A 公司依約賠付甲之車體損失保險給付及住院日額保險給付後,有關 A 公司對乙保險代位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車體損失保險給付及住院日額保險給付均可行使
  2. B車體損失保險給付及住院日額保險給付均不可行使
  3. C車體損失保險給付可行使,住院日額保險給付不可行使
  4. D車體損失保險給付不可行使,住院日額保險給付可行使

正解 C — 車體損失保險給付可行使,住院日額保險給付不可行使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9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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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保險代位在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上的分野——車體損失保險得代位,住院日額保險不得代位。

正解理由

車體損失保險係填補車輛毀損之財產上損失,屬《保險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稱之財產保險,A 公司給付後即依《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得代位行使甲對乙之請求權。至於住院日額保險給付,係附加之駕駛人傷害保險,而《保險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傷害保險屬人身保險,其給付為約定之定額給付,並非損失之填補;傷害保險準用人壽保險關於保險人不得代位之規定,《保險法》定有明文。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住院日額保險給付屬傷害保險,為人身保險而非《保險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列財產保險,不得行使代位權。

  2. (B)

    車體損失保險屬財產保險,A 公司依《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於給付後得代位行使甲對乙之請求權,本選項認為兩者均不可行使,就車體損失部分並不正確。

  3. (C)

    正確,車體損失保險給付得代位,住院日額保險給付不得代位。

  4. (D)

    本選項把兩者的結論對調;《保險法》第 103 條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人身保險禁止代位,財產保險則得代位。

涵攝步驟

  1. 給付性質→ 車體損失為填補、住院日額為定額;
  2. 保險種類→ 依《保險法》第 13 條分屬財產與人身保險;
  3. 代位→ 財產保險依同法第 53 條第 1 項得代位。

記憶點

代位的前提是損失填補;定額給付的人身保險沒有多拿的問題,也就沒有代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保險代位的制度目的是避免被保險人就同一損失獲得雙重填補,同時不讓加害人因為被害人有保險而免責。這個目的只有在保險給付是在填補實際損失的情形才說得通,因此《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的代位,以被保險人受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並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為前提;而在人壽保險,同法第 103 條則明文禁止保險人代位。

《保險法》第 13 條是本題的分類依據。第 1 項先把保險二分,同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第 2 項列出財產保險的種類,第 3 項列出人身保險的種類。甲所投保的甲式車體險,填補的是 A 車毀損所生的修復費用,屬財產保險;附加的駕駛人傷害險則屬第 3 項所列之傷害保險,是人身保險。題目把兩種給付放在同一張保單上,就是要考生依給付的性質而非保單的外觀來分類。

要件拆解上,《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的代位有三個要件: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已發生、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保險人已給付賠償金額;效果則是保險人取得該請求權,並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本題乙一方過失碰撞致甲車損,甲對乙有損害賠償請求權,A 公司給付車體損失保險金後即符合三要件。

人身保險這一側,《保險法》第 103 條就人壽保險明文禁止代位。住院日額給付是按住院天數計算的定額給付,與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無涉,本質上不是損失填補,因此縱使甲另外向乙請求醫療費用與慰撫金,也不生重複填補的問題。至於傷害保險與人壽保險在代位禁止上的連結,《保險法》就準用關係定有明文,考生宜連同健康保險一併記憶。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改問責任保險之代位、改問健康保險中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是否得代位,或結合《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測驗第三人為被保險人家屬或受僱人時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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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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