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法對於特約條款及不保事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要求保險期間經營百貨業之被保險人應維持百貨營業用電梯需定時維修之條款為特約條款
- B個人傷害保險約定被保險人從事自行車比賽所造成的傷害不在承保範圍之條款為特約條款
- C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約定被保險人營業範圍外的意外事故不在承保範圍之條款為特約條款
- D個人傷害保險約定保險期間對於每一意外事故住院費用理賠上限為 5 萬元之條款為特約條款
正解 A —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要求保險期間經營百貨業之被保險人應維持百貨營業用電梯需定時維修之條款為特約條款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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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保險法》第 66 條特約條款之定義,以及它與承保範圍約定、保險金額約定的區別。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66 條規定:「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判斷一個約款是否為特約條款,看它有無於基本條款之外課予當事人特種義務。選項 (A) 要求經營百貨業之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維持營業用電梯定時維修,正是課予被保險人一項持續作為的義務,且該義務不在保險契約基本條款之內,核與該條所定之特約條款相符。《保險法》第 67 條規定:「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電梯定時維修屬將來應履行之事項,亦在得以特約條款約定之範圍。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維持營業用電梯定時維修是《保險法》第 66 條所稱於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之特種義務。
- (B)
約定自行車比賽所造成的傷害不在承保範圍,是就承保事故之範圍設限,屬《保險法》第 55 條所列之基本條款事項,並未課予被保險人應履行之義務,不符同法第 66 條之定義。
- (C)
約定被保險人營業範圍外的意外事故不在承保範圍,同屬《保險法》第 55 條第 3 款規定:「三、保險事故之種類。」所指之基本條款事項,並非於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
- (D)
約定每一意外事故住院費用理賠上限 5 萬元,是保險給付額度之約定,屬《保險法》第 55 條第 5 款規定:「五、保險金額。」所指之基本條款事項,亦不符《保險法》第 66 條之定義。
涵攝步驟
- 是否在基本條款外→ 電梯定時維修不在《保險法》第 55 條所列事項之內;
- 是否承認履行特種義務→ 被保險人須持續維修電梯;
- 事項時點→ 依同法第 67 條,將來事項亦得約定。
記憶點
特約條款是多做一件事的義務;不保事項與理賠上限是少賠一點的範圍,兩者不同層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特約條款在《保險法》裡自成一節,由第 66 條至第 69 條四條構成,考題幾乎都圍繞在什麼是特約條款與違背了會怎樣。《保險法》第 66 條給定義: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這個定義有兩個關卡,一是基本條款外,二是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保險法》第 67 條把可約定的事項範圍拉到最大,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保險法》第 68 條處理違背的效果,《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第 69 條則是免責事由,《保險法》第 69 條規定:「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要件拆解上,本題的四個選項可以用一個問題篩過:這個約款是要求誰去做什麼,還是在畫承保範圍的界線?選項 (A) 要求被保險人維持電梯定時維修,是要求被保險人作為,且該作為的目的在降低事故發生的可能,屬典型的危險控制義務。選項 (B)、(C) 都是把某類事故排除在承保範圍之外,屬不保事項,它們改變的是保險人的責任範圍,不課被保險人義務。選項 (D) 則是給付上限的約定,改變的是理賠的金額。
易混淆制度的對照上,《保險法》第 55 條列出保險契約的應記載事項,其中包括保險之標的物、保險事故之種類、保險金額、無效及失權之原因等,這些正是所謂的基本條款。把《保險法》第 55 條與同法第 66 條並列,可以看出特約條款的定義是以基本條款為參照系而建立的:凡是落在該法第 55 條所列事項之內的約定,原則上不會是特約條款。
效果面的重要性也不能忽略。《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的解除權在危險發生後仍得行使,這是特約條款與一般不保事項在法律效果上的重大差異;而同法第 69 條又替未來事項的特約條款設下三種免責情形。命題者若把題目改成違背後的效果,答案就落在《保險法》第 68 條與同法第 69 條的搭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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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