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先後向 A、B、C 三家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契約,保險金額分別約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500 萬元、500 萬元。甲於投保時並分別通知保險人其他保險契約之情事。後火災發生該屋全損,經鑑價,該屋於火災發生時價值 1,200 萬元。A、B、C 三家保險公司各應給付多少保險金?
- A甲重複投保,只有 A 保險契約有效,僅有 A 保險公司須給付保險金 1,000 萬元,但甲可向 B、C 保險公司請求返還保險費
- BA 保險公司須給付保險金 1,000 萬元,B 保險公司須給付保險金 200 萬元,C 保險公司無需負責
- CA、B、C 三家保險公司平均負責,每家保險公司須給付 400 萬元保險金
- DA 保險公司應給付 600 萬元,B、C 保險公司給付 300 萬元
正解 D — A 保險公司應給付 600 萬元,B、C 保險公司給付 300 萬元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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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善意複保險發生保險事故後,各保險人保險金的分擔基準。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甲於投保時已依《保險法》第 36 條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分別通知 A、B、C 三家保險人,為善意複保險。三張契約保險金額合計 2,000 萬元,超過房屋於火災發生時之價值 1,200 萬元,各保險人即按其所保金額之比例分擔:A 為 1,200 萬元乘以 1,000/2,000 等於 600 萬元,B、C 各為 1,200 萬元乘以 500/2,000 等於 300 萬元,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依《保險法》第 38 條,善意複保險的法律效果是各保險人比例分擔,三張契約都是有效的保險契約,並非由 A 一家單獨給付 1,000 萬元、再由 B、C 退還保險費。
- (B)
錯誤。《保險法》第 38 條的分擔基準是各保險人所保金額佔保險金額總額的比例,不是由第一家先賠足保險金額、再由第二家補足差額、第三家免責。
- (C)
錯誤。《保險法》第 38 條所定比例依各保險人所保金額計算,A 所保 1,000 萬元與 B、C 所保各 500 萬元並不相同,三家各給付 400 萬元的算法與該條不合。
- (D)
正確。A、B、C 依所保金額 1,000 萬元、500 萬元、500 萬元的比例分擔 1,200 萬元,結果為 600 萬元、300 萬元、300 萬元,賠償總額 1,200 萬元亦未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而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約——甲就同一房屋的火災風險向三家投保;
- 要件二,善意——甲已依《保險法》第 36 條為通知;
- 要件三,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2,000 萬元對 1,200 萬元;
- 效果即按所保金額比例分擔。
記憶點
善意複保險不是先到先贏,也不是三家均攤,而是按各自所保金額比例分擔。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保險法》第 38 條的適用,第一步是確定本題屬於善意複保險。判斷善意與否的關鍵落在通知義務上,《保險法》第 36 條規定:「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甲於投保時分別通知三家保險人,通知義務已經履行,本題因此走善意複保險的軌道。
要件拆解上,《保險法》第 38 條可以拆成三個要件與兩個法律效果。要件一是善意;要件二是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要件三是當事人未另有約定。法律效果一是各保險人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效果二則是該條但書所設的上限,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本題的陷阱設在效果一的分擔基準上:考生容易把比例讀成家數平均,或讀成保險金額除以標的價值後再打折。正確的算法是先算出各保險人所保金額佔保險金額總額的比例,再乘上保險標的之價值,本題房屋全損,該價值即 1,200 萬元。
易混淆的條文是《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把這一項與《保險法》第 38 條並列,可以看出兩條的時點與客體並不相同:《保險法》第 23 條第 1 項處理危險發生前的保險費返還,同法第 38 條處理危險發生後的保險金分擔。本題房屋已因火災全損,屬危險發生之後,適用的是《保險法》第 38 條,選項 (A) 之所以錯誤,正是因為它把保險費返還的效果搬到危險發生之後。
同一考點還有兩種常見的變形。其一是把題目改成要保人未依《保險法》第 36 條為通知,此時就不再是善意複保險,處理方式隨之改變;其二是把標的價值調高到超過保險金額總額,此時《保險法》第 38 條所定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這個要件就不成立,也就沒有比例分擔的問題。作答時要先檢查這兩個要件,再開始算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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