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4 單選 · 本卷 70 題

票據法關於支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無延期付款之規定
  2. B得於提示期限末日或其後 2 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3. C不得提前付款
  4. D執票人不遵期提示,付款人不得將票款提存

正解 B — 得於提示期限末日或其後 2 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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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支票準用匯票規定的範圍,尤其是被排除在準用之外的付款節條文。

正解理由

《票據法》第 144 條規定:「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除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外;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一條外;第二章第十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除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外;

均於支票準用之。」該條把付款一節準用於支票時,逐條排除了《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70 條、第 72 條、第 76 條。而《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那正是匯票的提示期間,既經排除即不能搬到支票;支票的提示期限另依《票據法》第 130 條各款定之。選項 (B) 把匯票的期間寫成支票的期間,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票據法》第 70 條規定:「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該條是匯票的延期付款規定,依《票據法》第 144 條不準用於支票。

  2. (B)

    錯誤。理由如上,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依《票據法》第 130 條各款計算,《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的期間已被《票據法》第 144 條排除。

  3. (C)

    正確。《票據法》第 128 條第 2 項規定:「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4. (D)

    正確。《票據法》第 76 條規定:「執票人在第六十九條所定期限內不為付款之提示時,票據債務人得將匯票金額依法提存;其提存費用,由執票人負擔之。」該條同樣被《票據法》第 144 條排除。

記憶點

支票準用匯票,但付款節挖了五個洞:69 條一、二項與 70、72、76 條。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考的是一張清單的反面:《票據法》第 144 條列出支票準用匯票規定的範圍,而真正會考的往往是被它排除掉的那幾條。

排除清單一共分佈在四個節:第七節付款,排除《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70 條、第 72 條、第 76 條;第九節追索權,排除第 85 條第 2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87 條、第 88 條、第 9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及第 101 條;第十節拒絕證書,排除第 108 條第 2 項、第 109 條及第 110 條;第二節背書則排除第 35 條。把這四組排除記熟,支票的考題大半可以直接作答。

為什麼付款節要挖掉這麼多,理由在支票的性質。《票據法》第 128 條第 1 項把支票定為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第 2 項再禁止執票人於票載發票日前提示。支票既然沒有到期日,《票據法》第 69 條第 1 項、第 2 項以到期日為基準的提示期間自然無從適用,取而代之的是《票據法》第 130 條依發票地與付款地關係所定的三種期限。同理,《票據法》第 70 條的延期付款與第 76 條的提存都是配合到期日結構而設,支票不需要。

選項 (D) 的提存值得多說一句。《票據法》第 76 條讓票據債務人在執票人不遵期提示時得將匯票金額依法提存,用意是給債務人一個脫身的出口。支票不準用這一條,是因為支票的付款委託原本就可以在提示期限經過後由發票人撤銷(《票據法》第 135 條的反面),發票人已經有別的出口,不必再給提存。兩條合起來看,支票的制度設計是自洽的。

易混淆的是《票據法》第 136 條。該條本文允許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書則以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發行滿一年為界。這一條是支票自己的規定,不是準用來的,考題常把它與準用清單混在一起問。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票據法》第 144 條排除的追索權條文拿出來考,例如問支票能不能期前追索(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已被排除);也常見問支票的背書為什麼不準用第三十五條(預備付款人是匯票專有)。答題時先問這一條屬於哪一節,再翻《票據法》第 144 條看它在不在排除清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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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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