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 A 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的股東。A 公司近期依公司法第 267 條規定發行新股,甲取得該公司所印發之新股認購權利證書。同時,甲亦參與 A 公司發行新股之公開申購,並幸運抽中而於近日收到中籤通知書。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中籤通知書被視為證券交易法所稱的有價證券
- B新股認購權利證書之轉讓,應於原股東認購新股限期後為之
- C新股認購權利證書被視為證券交易法所稱的有價證券
- DA 公司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發起人
正解 C —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被視為證券交易法所稱的有價證券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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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的範圍,以及新股認購權利證書的定性與轉讓時點。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新股認購權利證書逐字列在該項之內,被視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甲因 A 公司依《公司法》第 267 條發行新股而取得該證書,其性質即依該項定之,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2 項視為有價證券者為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以及同條第 1 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中籤通知書是公開申購抽籤結果的通知,不在該項所列之內。
- (B)
錯誤。《公司法》第 267 條第 4 項規定:「前三項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該項所定者是新股認購權利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並未把轉讓時點推到原股東認購新股的限期之後,選項的敘述與該項不合。
- (C)
正確。依《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2 項,新股認購權利證書視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 (D)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發行人,謂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A 公司是已成立並發行新股的公開發行公司,依該條屬發行人;發起人指的是公司成立前募集有價證券之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標的是否為《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2 項所列之證書——新股認購權利證書為是、中籤通知書為否;
- 要件二,行為人是誰——A 公司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依《證券交易法》第 5 條為發行人;
- 要件三,認購權利的轉讓依據——《公司法》第 267 條第 4 項的分離獨立轉讓。
記憶點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視為有價證券;中籤通知書只是通知,不是證券。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證券交易法》第 6 條是整部法的入口條文,三項各擴張一次有價證券的範圍,讀懂三層擴張,這一族題目就不會錯。
第 1 項是核心定義,把有價證券定為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第 2 項是第一層擴張,把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以及第 1 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一併視為有價證券。《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該項把無實體發行的情形也納進來。本題選項 (C) 落在第 2 項的明文之內,選項 (A) 的中籤通知書則不在三項任何一層之內——它只是通知申購人抽中的事實,本身不表彰任何權利,權利要到繳納價款之後才由價款繳納憑證表彰。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的來源在《公司法》第 267 條。該條第 1 項要求公司發行新股時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由員工承購;第 3 項要求除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第 4 項則允許前三項的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第 4 項所處理的是能不能分離轉讓,而不是什麼時候才能轉讓,選項 (B) 把該項讀成轉讓時點的規定,是最典型的誤讀。
發行人的定義則在《證券交易法》第 5 條。該條把發行人分成兩種: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募集有價證券之發起人。前者是已成立的公司,後者是公司成立前的籌設者。A 公司既已成立且為公開發行公司,落在前者。選項 (D) 把兩者對調,是對《證券交易法》第 5 條最常見的考法。
與本條相鄰而值得並列的還有兩條。《公司法》第 16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該項處理的是股票本身的發行時點。《公司法》第 273 條第 1 項則要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董事會應備置認股書,載明該項各款事項由認股人填寫。三條合起來,就是從認股、繳款到發行股票的完整流程,而《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2 項所視為有價證券的各種證書,正分佈在這條流程的不同節點上。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選項換成公司債的價款繳納憑證、換成臺灣存託憑證,測驗《證券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的界線;也常見結合無實體發行問第 3 項。作答時先問這張紙表彰的是什麼權利,再回《證券交易法》第 6 條三項逐層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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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