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8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一家生產不銹鋼的上市公司,該公司依法設有審計委員會。近期 A公司內部稽核主管甲之任免案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A公司如欲任免甲為內部稽核主管,若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則應經下列何程序始得為之?

  1. A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2. B董事會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3. C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4. D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正解 D — 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8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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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設有審計委員會之公司,內部稽核主管任免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時的替代門檻。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5 第 1 項柱句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三規定:」《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5 第 1 項第 9 款規定:「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甲的任免案即落在該款。而《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5 第 2 項規定:「前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該任免案屬第 9 款而非第 10 款,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時,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5 第 2 項所定的替代程序是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非交回股東會決議。

  2. (B)

    錯誤。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5 第 2 項,替代門檻是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是董事會的一般決議。

  3. (C)

    錯誤。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5 第 2 項,三分之二的計算基礎是全體董事而不是出席董事,《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5 第 5 項並規定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4. (D)

    正確。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屬《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5 第 1 項第 9 款,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時,依同條第 2 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A 公司依法設有;
  2. 要件二,該事項屬《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5 第 1 項第 9 款;
  3. 要件三,非第 10 款所定之財務報告,不受同條第 2 項除外規定拘束;
  4. 效果即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記憶點

審計委員會沒過,除了財報那一款,其餘都能用全體董事三分之二救回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5 共五項,設計成一個雙軌的決議結構:原則走審計委員會加董事會,例外走全體董事的加重決議。

第 1 項是原則軌。它列出十一款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的事項,涵蓋內部控制制度的訂定與修正、其有效性之考核、取得或處分資產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的處理程序、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項。本題的內部稽核主管任免落在第 9 款。

第 2 項是例外軌,也是本題的正解所在。它把第 1 項各款中除第十款以外的事項,開了一個替代出口: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要件拆解上,這一項有三個重點:一是除外的只有第十款;二是門檻是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不是出席董事;三是仍須把審計委員會的決議載明於議事錄。選項 (B) 錯在把門檻降成董事會的一般決議,選項 (C) 錯在把計算基礎從全體董事換成出席董事,兩者都是最常見的誤植。

第 3 項處理審計委員會因正當理由無法召開的情形,此時第 1 項各款事項應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但第十款的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同意意見。把第 2 項與第 3 項並列,可以看出第十款始終被特別保護:無論是未獲同意還是無法召開,年度財務報告與第二季財務報告都不能靠董事會的多數繞過去。這是因為財務報告是投資人判斷的基礎,不容以人數換取通過。

第 4 項排除《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 1 項財務報告應經監察人承認的規定,理由是設審計委員會的公司已不設監察人。第 5 項則規定全體成員與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這一項是計算門檻時的關鍵,例如董事有一席出缺時,三分之二是以實際在任者為分母。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事項換成第十款的財務報告,測驗第 2 項的除外;也常見把情境改成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測驗第 3 項;還有把公司改成依《保險法》第 136 條第 6 項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保險業,測驗準用關係。作答時先確定事項落在第幾款,再看是不是第十款,答案通常就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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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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