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設有五席董事,其中三席董事甲、乙、丙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派任之代表人,並由甲擔任 A 公司之董事長;一席董事為 C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C 公司) ,並由自然人丁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擔任 C 公司之自然人代表;最後一席董事為自然人戊,為 A 公司之獨立董事。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A 公司應申報下列何人之 A 公司持股?
- A僅 B 公司、C 公司、戊
- B僅甲、乙、丙、C 公司、戊
- C僅甲、乙、丙、B 公司、C 公司、戊
- D甲、乙、丙、B 公司、C 公司、丁、戊
正解 D — 甲、乙、丙、B 公司、C 公司、丁、戊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9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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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兩種法人董事型態下,證券交易法股權申報的範圍。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A 公司五席董事分屬兩型。《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C 公司依該項自為董事、指定丁為代表;《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甲、乙、丙依該項以 B 公司代表人身分當選為董事,戊則為獨立董事。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主管機關就兩種型態所形成的股權申報實務:法人股東與其自然人代表都納入申報,因此七人全部應予申報,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甲、乙、丙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當選為 A 公司董事,本人即《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稱之董事。
- (B)
錯誤。B 公司是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由其代表人當選董事的法人股東,依申報實務仍在範圍內。
- (C)
錯誤。丁是 C 公司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指定行使董事職務的自然人代表,依申報實務同須申報。
- (D)
正確。兩種型態下的法人股東與自然人代表都納入申報,加上獨立董事戊,合為七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公司須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A 公司是;
- 要件二,申報對象含董事——本題只涉及董事席次;
- 要件三,法人董事與其代表人如何歸類——《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各成一型,而申報實務把法人與代表人一併納入;
- 效果即七人全部申報。
記憶點
《公司法》第 27 條兩種法人董事,法人與代表人一起進申報名單。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公司法》第 27 條的兩種法人董事型態同時放進一家公司,再問《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1 項的申報範圍,是典型的跨法條組合題。
先看《公司法》第 27 條的結構。第 1 項是法人自己當董事,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董事的身分屬於法人,代表人只是職務的執行者。第 2 項是法人不當董事,改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董事的身分屬於代表人本人;同項並規定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公司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公司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 3 項的隨時改派權,正是這兩種型態的共同特徵,也是實務把法人股東一併納入股權申報的理由:不論名義上誰是董事,實質上決定董事席次的都是法人股東。
再看《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的結構。第 1 項是設立後的初次申報,對象是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第 2 項是持股變動的按月申報,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向公司申報上月份變動情形,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計算前二項持有股數準用之。」該項把《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3 項的計算方式準用進來,也就是持股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第 4 項則處理股票設質的通知與申報。整條的立法目的是讓市場看得見內部人的持股,避免內部人利用資訊優勢進出。
本題的難點在於:若嚴格照條文字面,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當選的甲、乙、丙才是董事,B 公司不是董事;依同條第 1 項當選的 C 公司才是董事,丁不是董事。照字面推,申報對象會是甲、乙、丙、C 公司、戊五人。官方答案採納的是主管機關的申報實務,把法人股東與自然人代表一併納入,因此答案是七人全部申報。這正是條文字面推不出結論、必須靠實務見解分辨的題型,考生作答時要記住的是結論與其依據的層次,而不是去改寫條文。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某一法人股東的持股寫成超過百分之十,此時該法人以股東身分即應申報,不必再繞《公司法》第 27 條;也常見把題目改成持股變動的申報期限,測驗《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第 2 項的五日與十五日;還有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持股加進來,測驗第 3 項的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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