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0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上市公司宣布公開收購 B 上市公司之股份,每股收購價格新臺幣(下同)50 元,收購期間自公告日起 30 日,預計收購 B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0%,最低收購數量為 B 公司股份 5%,依證券交易法規定,A 公司於公開收購期間不得有下列何項行為?①收購期間調整為自公告日起 20 日 ②收購價格調整為 55 元 ③最高收購數量調整為已發行股份總數 18%

  1. A僅①③
  2. B僅②③
  3. C僅①②
  4. D①②③

正解 A — 僅①③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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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開收購期間內,公開收購人不得為的收購條件變更。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2 第 1 項柱句規定:「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左列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縮短公開收購期間。」《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2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①把收購期間由 30 日改為 20 日,該當第 3 款的縮短公開收購期間;③把最高收購數量由已發行股份總數 20% 改為 18%,該當第 2 款的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②把收購價格由 50 元改為 55 元是調高,與第 1 款所禁止的調降方向相反。A 公司不得為者為①與③,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①該當《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③該當同項第 2 款,二者都是該項所禁止的收購條件變更。

  2. (B)

    錯誤。②是調高收購價格,與《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所禁止的調降公開收購價格方向相反,不應列入。

  3. (C)

    錯誤。③降低最高收購數量該當《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屬不得為之的變更,不能自答案中排除。

  4. (D)

    錯誤。②既為調高收購價格,即與《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所禁止的方向相反,不應與①③並列。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人須為公開收購人——A 公司是;
  2. 要件二,時點須在公開收購期間——三項調整都在期間內;
  3. 要件三,該調整是否落入《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2 第 1 項各款——①落入第 3 款、③落入第 2 款、②不落入第 1 款;
  4. 效果即①③不得為之。

記憶點

公開收購的三不:不得調降價格、不得降低數量、不得縮短期間,三個方向都是對應賣人不利的那一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開收購制度的核心是對應賣人的平等對待,《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2 就是把這個原則寫成規則的條文。

該條第 1 項先立一個總則: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所謂同一收購條件,指對所有應賣人適用相同的價格、數量分配方式與期間。接著以四款列出不得為之的變更:調降公開收購價格、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縮短公開收購期間,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要件拆解上,前三款有一個共同方向——它們都是對應賣人不利的變更。反面言之,對應賣人有利的變更並不在前三款的射程之內,這就是本題②調高價格為什麼不受禁止的理由。

違反的效果見《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違反前項應以同一收購條件公開收購者,公開收購人應於最高收購價格與對應賣人公開收購價格之差額乘以應募股數之限額內,對應賣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這一項把制裁定為民事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是價差乘以應募股數,考題常拿它與行政罰、刑事責任並列出題。

與之相鄰而容易混淆的是《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3。《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自申報並公告之日起至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止,不得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其他任何場所或以其他方式,購買同種類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兩條的規範對象不同:《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2 管的是收購條件本身能不能變更,第 43 條之 3 管的是收購期間內能不能在公開收購程序之外另行買進。前者防的是條件的翻覆,後者防的是場外的差別對待,兩條合起來才構成完整的平等待遇要求。

本題的數字也值得一說。③把最高收購數量由 20% 降為 18%,降低的正是預定收購的有價證券數量,該當第 1 項第 2 款;①把期間由 30 日縮為 20 日,直接該當第 3 款。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選項改成延長收購期間或提高預定收購數量,測驗考生會不會誤把所有變更都當成禁止;也常見結合《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3,問公開收購人於收購期間內在集中交易市場買進同種類股票的效果。作答時先判斷變更的方向對應賣人是有利還是不利,再回條文逐款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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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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