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A 公司股東會決議提撥發行新股總額 20%,以每股新臺幣(下同)25 元對外公開發行。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A 公司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方得提撥新股總額 20%對外公開發行
- BA 公司股東會得決議,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或原股東認購之價格為每股 22 元
- CA 公司或證券承銷商均無需向員工及原股東交付公開說明書
- DA 公司發行新股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正解 D — A 公司發行新股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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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證券交易法之發行新股申報生效制,以及提撥對外公開發行之比率、認購價格一致原則與公開說明書交付義務。
正解理由
A公司為上市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屬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又《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故A公司發行新股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提撥比率定為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該項但書所定之要件為股東會之較高比率決議,與本選項所稱之特別決議不同。
- (B)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提撥向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向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員工與原股東之認購價應同為25元。
- (C)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 (D)
正確。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發行新股非經申報生效不得為之。
涵攝步驟
- A公司為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公司→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2 項;
- 其行為為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屬募集及發行;
- 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記憶點
《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1 項寫的是申報生效制,不是核准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發行新股的四個關卡排在一起考。首先是程序面,《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條文用的是申報生效,不是事前核准,(D) 之所以正確就在這一句。《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4 項並授權主管機關就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與審核程序訂定準則。
其次是提撥比率。A公司為上市公司,適用的是《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第 2 項,該項授權主管機關就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以時價向外公開發行。《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提撥比率定為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題示提撥20%高於百分之十,依該項但書由股東會決議即可,但書所寫的是較高比率之決議,(A) 把它讀成特別決議即與條文文字不合。
第三是價格。《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提撥向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向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既然對外公開發行價為每股25元,同次發行的員工與原股東認購價也必須是25元,(B) 的22元違反此一價格一致原則。
第四是資訊揭露。《證券交易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證券交易法》第 31 條第 2 項並規定:「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交付義務的相對人是認股人或應募人,員工與原股東認購新股時同屬認股人,(C) 謂均無需交付即與此不符。《證券交易法》第 31 條的交付義務與《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的公開說明書不實責任互為表裡:前者要求交付,後者處理該文件內容不實時何人負責,兩者合看才構成完整的資訊揭露機制。
與提撥對外公開發行相對的是原股東儘先分認權。依《公司法》第 267 條第 3 項,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至於員工承購,《公司法》第 26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兩套比率分屬不同條文,作答時不可互相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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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