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刑法錯誤型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欲槍殺鄰居惡犬,昏暗中將在狗屋旁爬行的小孩誤認為惡犬而射殺,此屬構成要件錯誤
  2. B甲欲殺乙,潛入乙宅開槍對躺在床上的人射擊,實則躺在床上的是乙妻丙,此屬禁止錯誤
  3. C甲遵守交通規則駕駛,機車騎士乙超速自後方撞上甲車,乙受傷倒地,甲認為自己對事故發生並無責任,也無救助乙的義務,即便駕車離開也不構成肇事逃逸罪,因而駕車離去,此屬禁止錯誤
  4. D甲與未滿 14 歲之乙合意性交,認為得到乙同意之性交,不成立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對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罪,此屬禁止錯誤

正解 B — 甲欲殺乙,潛入乙宅開槍對躺在床上的人射擊,實則躺在床上的是乙妻丙,此屬禁止錯誤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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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構成要件錯誤與禁止錯誤的分界,亦即行為人誤認的是構成犯罪的事實,還是行為在法律上的評價。

正解理由

構成要件錯誤是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的認知與客觀發生的事實不一致;禁止錯誤則是行為人對事實的認知完全正確,只是誤以為自己的行為為法律所允許。《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B) 甲以為躺在床上的是乙而開槍,實際上是乙妻丙,甲所認知的是殺一個人、實際發生的也是殺一個人,兩者在構成要件上等價,屬於等價客體錯誤,仍屬構成要件錯誤的範疇,本選項將之歸類為禁止錯誤,敘述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甲把在狗屋旁爬行的小孩誤認為惡犬而射殺,認知的客體是動物、實際的客體是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甲對殺人事實欠缺明知,屬不等價客體錯誤,仍歸構成要件錯誤,敘述正確。

  2. (B)

    甲誤丙為乙而射殺,兩人同為刑法上的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甲仍具殺人故意,此為構成要件錯誤而非禁止錯誤,敘述錯誤,即為本題答案。

  3. (C)

    甲對於駕車、乙受傷倒地等事實均認知正確,誤認的是自己在法律上有無留在現場及救助的義務,屬對禁止規範的誤認,歸禁止錯誤,敘述正確。

  4. (D)

    甲明知對方未滿十四歲卻誤以為得同意即不成立犯罪,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之罪不以違反意願為要件,甲誤認的是法律評價,屬禁止錯誤,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誤認的對象)→ (A)(B) 誤認客體事實,走構成要件錯誤;
  2. (C)(D) 誤認的是規範,走禁止錯誤。
  3. 要件二(是否等價)→ (A) 不等價、(B) 等價,兩者都仍屬構成要件錯誤。

記憶點

搞錯打到誰,是構成要件錯誤;搞錯可不可以打,才是禁止錯誤。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四種錯誤型態排在一起,命題者要測的是分類的第一刀切在哪裡。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稱故意,其認知對象限於構成犯罪之事實,並不包括行為在法律上被禁止這件事;因此凡是對事實的想像出錯,就落在故意的層次,屬構成要件錯誤;凡是事實想像正確而對規範的理解出錯,就落在罪責的層次,屬禁止錯誤。不知法律的法律效果,原則上不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僅於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始例外免責,其餘情形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B) 是本題的陷阱所在。等價客體錯誤在學理上又稱對象錯誤,行為人針對眼前這個客體瞄準並射擊,主觀所欲侵害者與客觀所侵害者在構成要件評價上同一,故意並不因此阻卻,行為人仍成立既遂的故意犯。與之易混淆的是打擊錯誤,行為人瞄準的是甲、子彈卻打中乙,通說認為對甲成立未遂、對乙成立過失,兩者處理結果完全不同,考試最愛把兩者排在同一題。

(C) 與 (D) 則分屬禁止錯誤的兩種次類型。(C) 是誤以為自己沒有作為義務,屬對命令規範的誤認;(D) 是誤以為被害人的同意可以阻卻不法,屬對容許規範存在與否的誤認。(C) 的規範依據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第 2 項,該項規定:「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條文給無過失駕駛人的是這個效果,而不是不成立該條第 1 項之罪;甲把沒有責任理解成沒有離去的限制,誤認的正是規範本身。《中華民國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既然以年齡為唯一的行為情狀要件,未滿十四歲之人的同意在法律上不生阻卻效力,甲的誤認自然無法動搖構成要件的該當。

(D) 的條文依據值得逐字記住,《中華民國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 3 項另就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設較輕的法定刑,兩項都不把違反意願寫進構成要件,立法上是以年齡作為保護的絕對界線,被害人的同意在法律上不生阻卻效力。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該如何處理、因果歷程錯誤是否阻卻故意,以及不能避免的禁止錯誤與可避免的禁止錯誤在減輕效果上的差異。作答時務必先問一句:他搞錯的是事實,還是法律?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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