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檢察官之配偶乙在某政黨地方黨部工作,乙獲該政黨提名為某市市議員候選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任職期間不得參與任何政黨活動,但乙係其配偶,可在下班或休假期間,陪同乙出席政黨提名造勢活動
- B甲可在不公開自己檢察官身分下,為其配偶乙競選活動站台助選
- C甲僅穿著檢察官法袍與其配偶乙合照,由乙將兩人夫妻合照製作選舉看板,設置於路口宣傳
- D檢察官由於職務涉及司法權的行使,具有高度公正性要求,甲不得為其配偶乙助選拜票
正解 D — 檢察官由於職務涉及司法權的行使,具有高度公正性要求,甲不得為其配偶乙助選拜票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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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檢察官任職期間的政治活動禁止,以及配偶參選時的行為界線。
正解理由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乙既獲政黨提名為公職候選人,甲為其助選拜票,是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並公開表示支持,該當《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2 款,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依《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該項並依《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準用於檢察官;甲陪同乙出席政黨提名造勢活動即屬參加政黨活動,不因在下班或休假期間而不同,本選項敘述不正確。
- (B)
站台助選係對外公開發言,該當《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情形,有無公開檢察官身分並非該款所設之要件,本選項敘述不正確。
- (C)
甲穿著檢察官法袍與乙合照供製作選舉看板,除該當《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公開支持之情形外,並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所定不得利用職務或名銜謀取不當利益之規定,本選項敘述不正確。
- (D)
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甲不得為其配偶乙助選拜票,本選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行為人為任職期間之檢察官;
- 要件二,相對人為政黨提名之公職候選人;
- 要件三,行為態樣為公開發言或公開支持。
- 配偶關係不在解免之列。
記憶點
配偶參選,檢察官能做的是投票,不是站台或穿法袍上看板。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考的是檢察官政治中立義務的射程,宜把法律位階與倫理規範位階兩層並列著讀。
一、法律位階的規定。《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把兩件事寫在一句: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以及任職前已參加者應退出。第 2 項則就法官本人參選定有辭職或退休、資遣的時點要求,《法官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法官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這三項依《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準用於檢察官。
二、倫理規範位階的規定。《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募款或利用行政資源為其他協助。」為配偶助選拜票,落在前二款的公開發言與公開支持;《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之協助,其文字為「募款或利用行政資源為其他協助」,題幹之助選拜票未涉及募款,亦未動用行政資源,故不援引該款。
三、與法官端的對照。《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同樣以柱句加各款規範法官的政治活動,其第 4 款為「四、參與政黨、政治團體、組織之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之政治性集會或活動。」《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不得指示受其指揮或服從其監督之法院人員或利用他人代為從事前項活動;並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親友利用法官名義從事前項活動。」該項後段特別提到親友利用法官名義的情形,與本題選項 (C) 由配偶把合照製成看板的事實正相對應。兩部倫理規範的款次不完全相同,作答時要看題目問的是法官還是檢察官。
四、名銜利用的禁止。《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把廉潔自持與不得利用職務或名銜謀取不當財物、利益寫在同一條。法官端對應的是《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規定:「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穿著法袍拍照供選舉宣傳,正是把職務外觀轉為選舉利益。
五、違反的效果。《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第 3 款為「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同法第 89 條第 4 項第 4 款為「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第 7 款為「七、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三款分別對應不同的違反態樣,是同一考點常被追問的下一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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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