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乙素有積怨,某日兩人相遇,甲見乙自口袋掏出看似手槍的物品,以為乙要拿手槍對他射擊,於是先下手為強,一拳打昏乙,之後才發現乙根本沒看見甲,只是想拿煙斗出來抽而已,關於甲的傷害行為之刑法上評價或定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之行為屬偶然防衛
  2. B甲之行為可以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3. C甲之行為成立傷害罪不得減輕責任
  4. D甲之行為不受故意傷害罪之刑罰

正解 D — 甲之行為不受故意傷害罪之刑罰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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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處理,以及它與正當防衛、偶然防衛的區別。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當防衛以客觀上確實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前提,本題乙只是想拿煙斗出來抽,根本沒看見甲,客觀上並無任何侵害存在,甲欠缺防衛情狀,屬誤想防衛。對於這種行為人誤認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的情形,通說與實務認為行為人主觀上並無實現不法的意思,應阻卻故意不法,僅在有過失且法律設有處罰規定時論以過失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甲不受故意傷害罪之刑罰。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偶然防衛是客觀上存在侵害而行為人不知情、欠缺防衛意思;本題是客觀上沒有侵害而甲以為有,錯位方向相反,並非偶然防衛,敘述錯誤。

  2. (B)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前段,正當防衛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之,乙掏煙斗並非不法侵害,防衛情狀不存在,甲無法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敘述錯誤。

  3. (C)

    甲既因誤想防衛而阻卻故意不法,根本不成立故意傷害罪,談不上成立傷害罪而不得減輕責任,敘述錯誤。

  4. (D)

    甲的誤認排除了故意的不法內涵,其行為不受故意傷害罪之刑罰,至多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檢討過失傷害責任,敘述正確,即為本題答案。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客觀上有無侵害)→ 沒有;
  2. 要件二(主觀上有無防衛意思)→ 有,故非偶然防衛;
  3. 要件三(誤認的效果)→ 阻卻故意不法,改由過失犯處理。

記憶點

客觀沒有、主觀以為有,是誤想防衛;客觀有、主觀不知道,才是偶然防衛。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防衛情狀的客觀面與主觀面拆開來考,四個選項對應四種錯位組合。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的正當防衛有三個要件: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以及防衛行為未過當;本題卡在第一個要件,乙掏煙斗的舉動客觀上不具備侵害性,也不具備不法性,防衛情狀自始不存在。

誤想防衛在體系上屬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也就是行為人對阻卻違法事由的前提事實產生誤認。學理上處理方式有數種: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直接否定構成要件故意;限縮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則保留構成要件故意,但否定故意罪責,改依過失犯處斷。兩說路徑不同,但在本題的結論一致,都是行為人不受故意傷害罪之刑罰,而僅可能負過失責任,這也正是 (D) 用不受故意傷害罪之刑罰這種寫法的原因。

易混淆的是偶然防衛。偶然防衛的客觀面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主觀面欠缺防衛意思,學理上有既遂說、未遂說與不罰說的爭論;誤想防衛則主客觀完全相反。兩者常在同一題出現,判斷的訣竅是先問客觀上有沒有侵害。另可並列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的緊急避難,其前提是緊急危難而非不法侵害,若行為人誤認危難存在,則為誤想避難,處理原則與誤想防衛相同。

過失的檢驗標準則見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甲在昏暗中未進一步確認乙手中之物即揮拳,是否已違反注意義務,正是誤想防衛在過失層次的第二個戰場;縱使成立過失,仍須法律設有處罰規定始能論罪。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防衛過當的減免、對誤想防衛再加上過當的雙重錯誤如何處理,以及可否對誤想防衛的行為人主張正當防衛。本題的分辨點有相當部分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通說對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處理,作答時要記住結論的方向。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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