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犯數罪併罰的 A、B 二罪,法院均認定有罪,並定應執行刑。下列所定應執行刑,何者違反刑法之規定?

  1. AA 罪宣告拘役 30 日,B 罪宣告拘役 40 日。法院判決執行拘役 100 日
  2. BA 罪宣告有期徒刑 3 年,B 罪宣告有期徒刑 3 年。法院判決執行有期徒刑 3 年
  3. CA 罪宣告有期徒刑 5 年,B 罪宣告有期徒刑 4 年。法院判決執行有期徒刑 9 年
  4. DA 罪宣告罰金 10 萬元,B 罪宣告罰金 5 萬元。法院判決執行罰金 15 萬元

正解 A — A 罪宣告拘役 30 日,B 罪宣告拘役 40 日。法院判決執行拘役 100 日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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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的外部界限,重點在各刑種所適用的上下限規定。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第 6 款規定:「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而同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拘役既然比照該款,其應執行之刑期同樣必須落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A) 兩罪分別宣告拘役 30 日與 40 日,各刑中之最長期為 40 日,各刑合併之刑期為 70 日,法院卻判決執行拘役 100 日,已逾各刑合併之刑期,違反刑法規定。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第 6 款比照第 5 款的結果,拘役 30 日與 40 日所定之應執行刑上限為合併之 70 日,法院定 100 日已超出上限,雖未逾一百二十日之絕對上限,仍屬違法,敘述所指即為違反規定者,即為本題答案。

  2. (B)

    有期徒刑 3 年與 3 年,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下限為各刑中之最長期 3 年、上限為合併之 6 年,法院定 3 年恰為下限,合法。

  3. (C)

    有期徒刑 5 年與 4 年,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下限為 5 年、上限為合併之 9 年,且未逾三十年,法院定 9 年恰為上限,合法。

  4. (D)

    罰金 10 萬元與 5 萬元,《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第 7 款規定:「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下限為 10 萬元、上限為 15 萬元,法院定 15 萬元恰為上限,合法。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先找下限)→ 各刑中之最長期或最多額;
  2. 要件二(再找上限)→ 各刑合併之刑期或金額;
  3. 要件三(檢查絕對上限)→ 有期徒刑三十年、拘役一百二十日。
  4. (A) 在第二步就已出界。

記憶點

定執行刑必須夾在最重的那一個與全部相加之間,多一天都不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是計算題型,四個選項各給一組宣告刑與一個應執行刑,只要把上下限算出來就能作答。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採取的是限制加重原則:下限是各刑中之最長期或最多額,避免併罰結果比單科還輕;上限是各刑合併之刑期或金額,避免併罰結果超過累加;再加上絕對上限,有期徒刑不得逾三十年、拘役不得逾一百二十日。(A) 的陷阱在於 100 日雖未觸及一百二十日的絕對上限,卻早已越過 70 日的合併上限,考生若只記絕對上限就會誤判為合法。

易混淆的是定應執行刑的前提。《中華民國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書則列出四種情形不在此限,包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等組合;同條第 2 項另規定於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 51 條規定定之。此外,同法第 53 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這是實務上聲請定刑最常引用的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52 條則處理裁判確定後始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的情形。

另一個容易被忽略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第 9 款,依第 5 款至第 8 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這一款處理的是不同刑種之間的關係,與本題第 5 款至第 7 款處理同刑種多數宣告刑的情形不同,並列時要標明款次。

罰金的併罰規則則見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第 7 款規定:「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其結構與有期徒刑、拘役完全平行,只是把刑期換成金額,(D) 定 15 萬元恰好落在上限,屬合法。至於易刑處分,同法第 41 條第 8 項並規定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得適用,是計算題常見的延伸陷阱。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數罪併罰與易科罰金的交錯、定應執行刑後的酌減幅度是否受拘束、以及撤銷假釋後殘刑與新罪執行刑的接續問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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