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2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為 A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發包工程業務之公務員,明知乙依法無投標資格,仍予發包工程,乙並取得工程款及相關收益,然因乙確實施作上開工程完畢,甲因 A 機關所承包之上開工程未使 A 機關產生任何損失,故不構成圖利罪
  2. B甲為有稽查違章建築職務之公務員,其與非公務員乙交好,明知乙名下 A 地上所建設之 B 屋為應拆除之違章建築,甲於依法定程序稽查時,經乙請託、關說,甲礙於與乙關係良好,予以隱匿不報。甲成立圖利罪
  3. C甲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戒護科管理員,其與受刑人乙合意使甲夾帶超過法定數量之香菸進入監所內,以便乙可多吸菸,因圖利罪是對向犯,故非公務員乙不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
  4. D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之所得利益,僅限於行為人或第三人直接取得,不得假手他人將該利益歸屬於行為人自己或第三人

正解 B — 甲為有稽查違章建築職務之公務員,其與非公務員乙交好,明知乙名下 A 地上所建設之 B 屋為應拆除之違章建築,甲於依法定程序稽查時,經乙請託、關說,甲礙於與乙關係良好,予以隱匿不報。甲成立圖利罪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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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的既遂要件、共同正犯的成立,以及不法利益的歸屬方式。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B) 甲有稽查違章建築之職務,B 屋屬應拆除之違章建築,甲於依法定程序稽查時經乙請託關說而予以隱匿不報,係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圖乙保有該違建之不法利益,乙因而實際獲得利益,本罪各要件均已具備,甲成立圖利罪。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本罪以圖私人不法利益且因而獲得利益為要件,乙無投標資格卻取得工程款及收益,不法利益已然實現,機關有無損失並非構成要件,敘述錯誤。

  2. (B)

    甲明知違背違章建築稽查法令而隱匿不報,使乙保有違建之不法利益,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各項要件,敘述正確,即為本題答案。

  3. (C)

    依實務見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之圖利罪並非對向犯,無公務員身分之乙與甲有犯意聯絡並分擔行為,依《中華民國刑法》關於無特定關係之人參與身分犯之規定仍得論以共同正犯,敘述錯誤。

  4. (D)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明定圖利方式為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透過他人輾轉使利益歸屬者亦包括在內,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主體與事務)→ 甲對違章建築稽查有主管職務;
  2. 要件二(明知違背法令)→ 明知 B 屋應拆除;
  3. 要件三(圖利行為)→ 隱匿不報;
  4. 要件四(獲得利益)→ 乙保有違建利益。

記憶點

圖利罪看的是私人有沒有拿到不法利益,不是機關有沒有賠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四個選項分別攻擊圖利罪的四個環節,是這一罪名的完整體檢。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的構造為:公務員、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最後一個要件是民國 90 年修法後加入的,把圖利罪由危險犯改造為結果犯,未獲得利益者僅止於未遂而不罰,這是 (A) 的判斷基礎——重點在私人是否獲得不法利益,而不在機關是否受損。

(A) 的陷阱在於把圖利罪與背信、貪瀆造成損害的思考混為一談。廠商依法無投標資格卻取得工程款,該筆收益本身即屬不應取得的不法利益,縱使工程確實施作完畢、機關取得對價,也不影響資格不法所生的利益歸屬。

(C) 涉及身分犯的共同正犯。圖利罪是純正身分犯,非公務員不能單獨成立,但《中華民國刑法》關於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的規定,正是為此而設。實務並不把圖利罪定性為必要共犯中的對向犯,因此受刑人與管理員合意夾帶違禁品的情形,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

(D) 則直接落在條文的直接或間接四個字上。實務認為利益的流向可以迂迴,透過人頭、關係企業或親屬取得者,仍屬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易混淆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24 條規定:「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與圖利罪同屬瀆職罪章,其主體為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行為則是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至於刑度,《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兩條的有期徒刑同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另有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的規定。兩者的適用範圍並列時要標明主體差異。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圖利罪與受賄罪的競合、明知違背法令中法令範圍的界定,以及公務員身分認定在委外與行政法人情形下的爭議。本題部分選項的分辨點落在實務見解而非條文字面,作答時要留意。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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