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5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刑法第 149 條聚眾不解散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本條之解散義務,由參與聚眾之人各自負擔,其中一部分解散者,除非剩餘之人已不成眾,否則剩餘之人仍可成立本罪
  2. B以消極之不作為方法,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不作為犯,有純正不作為犯及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分。依最高法院見解,本條為屬純正不作為犯
  3. C本條以具備為強暴脅迫之意圖為要件。而該強暴脅迫之意圖,必須存在於聚合之初,若在聚合之後或中途,始生此意圖者,並不成立本罪
  4. D本條以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 3 次以上而不解散為要件。而該 3 次命令間,應有相當間隔,若係連呼 3 次解散,仍屬 1 次命令

正解 C — 本條以具備為強暴脅迫之意圖為要件。而該強暴脅迫之意圖,必須存在於聚合之初,若在聚合之後或中途,始生此意圖者,並不成立本罪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5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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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9 條聚眾不解散罪的要件,特別是強暴脅迫意圖的存在時點。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9 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文字要求的是聚集之人具有強暴脅迫的意圖並在受命令後不解散,並未要求該意圖須自聚集之初即已存在。中途才萌生該意圖而於受三次以上解散命令後仍不解散者,同樣該當本罪,其餘實務見解本詳解未附特定裁判。(C) 把意圖限定在聚合之初,與此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本罪的解散義務由在場之人各自負擔,一部分人解散後,剩餘之人仍成眾而不解散者,仍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149 條之罪,敘述正確。

  2. (B)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8號刑事判決指出,以消極之不作為方法,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不作為犯,有純正不作為犯,如《中華民國刑法》第 149 條聚眾不解散罪,本罪屬純正不作為犯,敘述正確。

  3. (C)

    條文未把強暴脅迫的意圖限定在聚合之初,中途始生意圖者仍成立本罪,敘述錯誤。

  4. (D)

    三次以上解散命令之間是否須有相當間隔,其餘實務見解本詳解未附特定裁判,不作評斷。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地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2. 要件二,人數:三人以上。
  3. 要件三,主觀意圖:意圖為強暴脅迫,而條文未限定其發生時點。
  4. 要件四,客觀情狀:已受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5. 只有 (C) 在第三個要件加了條文沒有的時點限制。

記憶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9 條的要件是場所、三人以上、強暴脅迫的意圖與三次解散命令後不解散,而意圖的發生時點條文並未限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9 條與第 150 條在民國一百十年一併修正,是近年的熱門考點,兩條合看才看得出立法的分工。《中華民國刑法》第 149 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兩條的分界很清楚:前者是尚未施強暴脅迫,只有意圖而拒不解散;後者是已經施強暴脅迫。修正前的條文以公然聚眾為要件,修正後改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明確了人數並擴及以通訊軟體號召而陸續到場的情形。

本題四個選項分別打在四個實務爭點上。第一個是解散義務的歸屬。本罪處罰的對象寫在條文後半段,區分在場助勢之人與首謀者,而解散義務是由在場的每一個人各自負擔,並非由首謀一人代為履行,因此部分人離去後,剩餘之人只要仍符合聚集三人以上的人數要件而繼續不解散,責任並不因他人離去而免除。

第二個是犯罪類型。本罪的實行行為是不解散,也就是在法定的作為義務發生後不為該作為,其構成要件本身即以不作為的方式描述,屬純正不作為犯;與之對照的不純正不作為犯,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現原本以作為描述的構成要件,例如母親不餵食而殺害嬰兒。

第三個是解散命令的計算。條文要求三次以上,各次命令之間須否有相當的間隔,本詳解未附特定裁判、不作評斷。

第四個就是本題答案所在的意圖時點。條文把意圖為強暴脅迫與已受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並列,處罰的重心在於明知公務員已命令解散卻仍抱持強暴脅迫的意圖而滯留,因此只要在不解散的當下具備該意圖即可,不以聚集之初就有為必要。若採 (C) 的見解,臨時起意的群眾反而不受規範,顯與本條的立法目的相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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