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民甲,在臺北市生活、工作。在年初的家族聚會,甲得知表兄乙將參選明年底的高雄市議員,表示力挺到底,並於翌日將戶籍遷往乙的高雄選區,但是仍繼續在臺北市生活、工作。選舉當日,甲專程南下投票支持表兄乙;同日,有親戚丙因病無法投票,希望有人能替他把票投給乙,另一親戚丁聞之,持丙的身分證與印章,以丙的身分前往投票所投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有遷徙自由,不成立妨害投票罪;丁冒充丙投票,成立妨害投票罪
- B甲為了投票而遷徙戶籍,成立妨害投票罪;丁冒充丙投票,成立妨害投票罪
- C甲有遷徙自由,不成立妨害投票罪;丁依丙的意思投票,不成立妨害投票罪
- D甲為了投票而遷徙戶籍,成立妨害投票罪;丁依丙的意思投票,不成立妨害投票罪
正解 B — 甲為了投票而遷徙戶籍,成立妨害投票罪;丁冒充丙投票,成立妨害投票罪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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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妨害投票罪章中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與妨害投票正確罪的適用。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甲在臺北生活、工作,僅為支持表兄乙參選而將戶籍遷往高雄選區,選舉當日再專程南下投票,戶籍遷徙並無實際居住的事實,正是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而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並實際投票,成立妨害投票罪。丁持丙之身分證與印章冒用丙之身分投票,則係以詐術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該當同法第 146 條第 1 項,同樣成立妨害投票罪。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前段稱甲有遷徙自由而不成立妨害投票罪,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的要件不符,甲仍成立本罪;後段對丁的判斷雖正確,整體敘述仍屬錯誤。
- (B)
甲為投票而虛偽遷徙戶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丁冒充丙投票該當同法第 146 條第 1 項,兩人均成立妨害投票罪,敘述正確,即為本題答案。
- (C)
前段對甲的判斷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不符;後段稱丁依丙的意思投票即不成立犯罪,然投票權具一身專屬性,丙的同意不能移轉,敘述錯誤。
- (D)
前段對甲的判斷正確,但後段忽略《中華民國刑法》第 146 條第 1 項保護的是投票結果的正確性而非丙個人的意願,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甲的意圖)→ 使乙當選;
- 要件二(手段)→ 遷戶籍而未實際居住;
- 要件三(是否投票)→ 南下投票;
- 要件四(丁的手段)→ 冒名投票,屬詐術。
記憶點
幽靈人口投票與冒名投票都算妨害投票,被冒名者同意也救不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是妨害投票罪章的基礎題,兩個事實各自對應《中華民國刑法》第 146 條的一項。沿革上,該條第 2 項是民國 96 年增訂,用以處理選舉實務上長期存在的幽靈人口問題;在增訂之前,實務曾嘗試以同條第 1 項的其他非法之方法涵蓋遷籍投票,但爭議不小,增訂後爭點才告底定。同條第 3 項並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因此虛偽遷籍後尚未投票即被查獲者,仍有未遂犯的適用,這是常見的延伸考法。
要件拆解上,第 2 項有三個支柱: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所謂虛偽,指戶籍登記與實際居住事實不符;行為人縱然形式上完成合法的遷徙登記,只要無實際居住的事實,仍屬虛偽。甲仍繼續在臺北生活、工作,正是題目刻意寫進去的判準。至於憲法所保障的遷徙自由,保護的是真實的居住遷徙,不及於為取得投票權而製造的形式登記。
第 1 項則是行為方法的概括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146 條第 1 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冒用他人身分投票是最典型的態樣。要注意本項保護的法益是投票結果的正確性,屬國家法益,被冒名者的同意並不能阻卻違法,這是 (C)(D) 後段的陷阱所在。與之並列的是同法第 147 條,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該條處理的是投票過程的秩序,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146 條處理結果正確性者不同;另有同法第 148 條處罰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保護的是投票的秘密性。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賄選罪的對價認定、以生計上利害誘惑投票人的態樣,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特別規定與刑法本章的適用關係。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