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6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在半夜駕車時不慎撞傷 A,因害怕刑事追訴,所以逃到山中,希望好友乙能夠將其藏起來,乙答應之。甲後來遭到通緝,且因運氣不好被正好在巡邏的警察發現後逮捕。甲交保後,急電其另一個好友丙,希望丙能夠在法庭上為其作證,說甲當天跟丙在一起,所以沒有開車,丙同意後在檢察署中具結後作證表示甲當天跟自己在一起,但因為丙和甲的弟弟丁有仇,於是故意說記得當天甲有提到丁開了他的車出門,想把罪推給丁。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不成立教唆偽證罪
  2. B甲不成立教唆藏匿人犯罪
  3. C丙除了偽證罪外,亦成立誣告罪
  4. D丙之誣告罪與偽證罪應成立真正競合

正解 A — 甲不成立教唆偽證罪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被告防禦權的界線,包括教唆偽證、教唆他人藏匿自己,以及偽證與誣告的競合。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刑事判決指出,被告積極教唆他人犯偽證罪,已逾越法律賦予被告單純為求自己有利之訴訟結果而得採取之訴訟上防禦或辯護權之範圍,仍應論以教唆偽證罪。甲急電丙要求其到庭證稱當天與甲在一起,丙並已於檢察署具結作證,甲成立教唆偽證罪,(A) 敘述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甲教唆丙為不實證言,已逾越防禦權範圍,仍成立教唆偽證罪,敘述錯誤。

  2. (B)

    犯人自行隱避不罰,其教唆他人藏匿自己者亦不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藏匿人犯罪的教唆犯,敘述正確。

  3. (C)

    丙在檢察署具結證稱甲當天提到丁開走其車,意圖使丁受刑事追訴,除偽證罪外亦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的誣告罪,敘述正確。

  4. (D)

    偽證罪保護的是國家審判與偵查的正確性,誣告罪另保護被誣告人的個人法益,丙的一個陳述行為同時侵害兩者,二罪均成立而屬真正競合,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甲的教唆對象與內容:教唆丙以證人身分作不實證言,逾越其本人防禦權。
  2. 要件二,甲請乙藏匿自己:屬犯人為自己脫免追訴而不罰。
  3. 要件三,丙的身分與陳述:證人具結後就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
  4. 要件四,丙的意圖:使丁受刑事追訴,兼具誣告的意圖。

記憶點

防禦權只保護被告自己的口,一旦拉他人去具結說謊就越界;而犯人請人藏匿自己,因欠缺期待可能性而不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被告在刑事程序中的自保行為切成兩塊,一塊不罰、一塊要罰,界線在於犯人是自行隱避,還是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而逾越訴訟上防禦或辯護權之範圍。先看不罰的那一塊。《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本條的行為客體是犯人,行為主體預設為犯人以外之人,犯人自行逃匿是趨吉避凶的本能,法律不期待他自投羅網,因此不罰。同理,犯人教唆他人藏匿自己,其本質仍是自行隱避的延長,欠缺期待可能性,不成立藏匿人犯罪的教唆犯。本題的乙若答應藏匿甲,乙自己成立本罪,但甲不成立教唆犯。

再看要罰的那一塊。《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體限於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不是本罪的主體,所以被告自己說謊不成立偽證罪。但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刑事判決敘述原判決已敘明,被告在訴訟上固有緘默權,且受無罪推定之保障,惟此均屬消極之不作為,如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已逾越法律對被告保障範圍。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25號刑事判決亦指出,被告為求脫罪而積極教唆他人犯偽證罪,仍應論以教唆偽證罪。兩塊之所以結論不同,關鍵在於藏匿罪的不罰是基於期待可能性的欠缺,而偽證罪的教唆則是被告積極教唆他人偽證,已逾越訴訟上防禦或辯護權之範圍。

最後是丙這一側的競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丙的一個具結陳述,既是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也是向該管公務員指摘丁開走車輛而使其受刑事追訴的意圖表現。偽證罪保護的是國家審判與偵查作用的正確性,誣告罪則兼顧被誣告人的名譽與自由,兩者法益不同,不能以一罪吸收另一罪,因此二罪均成立,而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方式處理。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5 年 刑事法

→ 看 115 年「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