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將汽油潑灑至某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後,點燃手中的噴槍,依實務見解,尚不屬於刑法第 173 條放火罪之著手
- B乙對某一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放火,僅燒燬屋內家具,而房屋主結構並未受損,依實務見解,尚不構成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放火罪
- C丙為報復,向緊鄰加油站之加油機的無人小客車投擲汽油彈,致車輛全毀,構成刑法第 175 條第 1項之罪
- D丁為詐領保險金,明知久未供使用之空屋附近有遊民居住,仍放火燒燬自己所有之該屋,構成刑法第 174 條第 2 項之罪
正解 A — 甲將汽油潑灑至某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後,點燃手中的噴槍,依實務見解,尚不屬於刑法第 173 條放火罪之著手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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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放火罪的著手時點、燒燬的既遂標準,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至第 175 條的客體分工。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實務見解,行為人已將汽油潑灑於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並點燃手中的噴槍,其行為與構成要件的實現之間已無其他重要中間步驟,對該住宅及居住者的法益已形成密接而急迫的危險,應認為已達放火罪的著手階段。(A) 稱尚不屬著手,與實務見解不符,敘述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潑灑汽油後點燃噴槍,依實務見解已進入《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放火罪的著手階段,本選項稱尚不屬著手,敘述錯誤,即為本題答案。
- (B)
依實務見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所稱燒燬須火力已使建築物的重要成分燃燒並喪失效用;僅燒燬屋內家具而主結構未受損者尚不構成該項之既遂,敘述正確。
- (C)
無人小客車既非住宅亦非建築物,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175 條第 1 項所稱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丙投擲汽油彈致車輛全毀並已生公共危險,敘述正確。
- (D)
丁所燒者為自己所有且久未供人使用之空屋,附近有遊民居住而致生公共危險,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74 條第 2 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客體歸屬)→ 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走《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現非供人使用之自己所有住宅走同法第 174 條、其餘之物走同法第 175 條;
- 要件二(是否致生公共危險)→ (C)(D) 均具備;
- 要件三(著手與既遂)→ (A) 已著手、(B) 未達燒燬。
記憶點
放火先分客體是誰的、有沒有人住,再問燒到主結構了沒有。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公共危險罪章中放火罪的三個條文擺在一起,測的是客體分類與程度判斷。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至第 175 條依客體形成階梯:第 173 條是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等,因為直接連結生命身體的危險,法定刑最重且第 4 項另處罰預備犯;第 174 條第 1 項是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同條第 2 項則是同類客體而屬自己所有者,並以致生公共危險為要件;第 175 條則收攏前二條以外之物,第 1 項為他人所有、第 2 項為自己所有,兩者都要求致生公共危險。
著手的判斷是本題的核心。放火罪的實行行為是放火,實務採取的是與構成要件實現具密接關係的觀察:單純購買汽油、攜帶打火機前往,尚屬預備;潑灑汽油之後點燃火源,則已無其他重要的中間步驟,危險已然現實化,應認已著手。同法第 173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因此縱使火勢未起,仍以未遂論處。
燒燬的認定則決定既遂與否。實務通說採所謂獨立燃燒說並輔以效用喪失的觀點,要求火力已使該建築物的重要成分獨立燃燒,並致其喪失效用;僅室內家具、窗簾遭焚而主結構完好者,尚未達既遂。(A) 與 (B) 正是這兩個時間點的一頭一尾,命題設計相當工整。
客體分級的條文也應逐字掌握,《中華民國刑法》第 175 條第 1 項規定:「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同法第 174 條第 2 項規定:「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的差別只在所有權歸屬與客體階層,都以致生公共危險為要件。易混淆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76 條,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C) 使用汽油彈,若客體屬前三條所定之物即有準用問題,本題客體為小客車,仍回到第 175 條第 1 項處理。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放火罪與毀損罪的競合、一個放火行為燒燬數客體的罪數,以及失火罪的過失認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