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刑法第 294 條遺棄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被害人的收入或財力難以自給者,即屬構成要件所稱之無自救力之人
  2. B本罪包含一切作為與不作為之行為型態,而不僅限於離開現場之行為
  3. C本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依法對被害人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義務為前提
  4. D車禍事故現場被害人被撞昏迷,肇事者見狀立即離開現場,成立本罪

正解 A — 被害人的收入或財力難以自給者,即屬構成要件所稱之無自救力之人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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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棄罪中無自救力之人的認定、行為態樣的範圍,以及義務來源。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實務見解,該項所稱無自救力之人,指因年齡、疾病或身心障礙等事由而欠缺維持自己生存能力的人,判斷重點在維生能力而非經濟狀況。(A) 把收入或財力難以自給逕行等同於無自救力,與上述解釋不符,是本題錯誤的敘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收入或財力不足者仍可能具有維持生存的能力,並非當然屬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所稱無自救力之人,(A) 敘述錯誤。

  2. (B)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既處罰遺棄之,也處罰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行為態樣兼含作為與不作為,不以離開現場為限,(B) 敘述正確。

  3. (C)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以行為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為前提,屬於有義務者始能成立的犯罪,(C) 敘述正確。

  4. (D)

    依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駕駛人於事故後對受傷者負有救護義務(其構成要件詳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該義務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所稱依法令應扶助、養育或保護,(D) 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無自救力之人對應被害人是否欠缺維持生存的能力,(A) 所述的財力不足不當然該當;
  2. 要件二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對應義務來源,(C)(D) 均由此出發;
  3. 要件三則對應作為與不作為兩種態樣,(B) 由此成立。

記憶點

依實務見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的無自救力看的是能不能自己維持生存,不是有沒有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可拆成三組要件:客體是無自救力之人、行為人須依法令或契約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行為態樣則兼含積極的遺棄與消極的不為必要扶助。本題的陷阱設在第一個要件:命題者把經濟上無法自給與生理上無法維生混為一談,而實務見解一貫以有無維持生存所必要的能力為準。義務來源方面,法令與契約都可以,肇事者的救護義務即是典型的法令義務。《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2 項另就致死與致重傷的加重結果設有規定。

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規定:「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該條不以行為人負有扶助義務為要件,法定刑亦明顯較低;兩條並列即可看出,義務的有無正是無義務遺棄罪與違背義務遺棄罪的分水嶺,本題 (C) 所描述的正是後者。另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之 1 就依民法親屬編負扶養義務者,於該條所列情形下不罰設有規定,屬於阻卻構成要件的特別出口。至於不作為犯的一般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可與本罪的不作為態樣對照理解。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被害人設定為有工作能力的成年人、或把義務人改為無義務的路人,測驗客體要件與義務要件;也常以車禍肇事逃逸的事實同時測驗遺棄罪與交通法規上的義務。

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無自救力的具體判斷標準,以及道路交通法規所生救護義務能否作為本罪的義務來源;條文只寫出抽象要件,具體化須靠法院見解。

罪質的定性也值得一併掌握。違背義務遺棄罪在通說上被理解為危險犯,只要行為人不為生存所必要的扶助而使無自救力之人的生命、身體陷於危險,犯罪即為成立,不以被害人實際發生死傷結果為必要;發生死傷時,才進入《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2 項的加重結果規定。這一點與選項 (D) 的事實相呼應:肇事者離去時被害人尚在昏迷,危險狀態已然形成,即足以成罪。另一個高頻的爭點是義務的範圍:條文所定的扶助、養育與保護三種義務並非同義詞,扶助偏重生活上的支持,養育偏重成長所需的供給,保護則偏重危險的防免,命題者常以此設計選項。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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