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9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1. A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為保障被告人權,此項期間不得延長
  2. B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時,法官即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
  3. C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法院若未經被告或檢察官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不得逕行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4. D被告縱然犯罪嫌疑重大,但若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檢察官或法官亦不得逕行限制其出境出海

正解 D — 被告縱然犯罪嫌疑重大,但若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檢察官或法官亦不得逕行限制其出境出海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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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限制出境、出海之要件、期間與撤銷變更程序。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93-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依上開但書,縱使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如其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檢察官或法官亦不得逕行限制其出境、出海,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93-3 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但有繼續限制之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二十日前,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事項,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該期間並非不得延長。

  2. (B)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93-2 條第 1 項柱句,除犯罪嫌疑重大外,尚須有該項各款所定無一定住居所、有逃亡之虞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情形之一,非僅以所犯之罪之法定刑度為據。

  3. (C)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93-5 條第 4 項規定:「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得由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法院並非須待聲請始得為之。

  4. (D)

    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 93-2 條第 1 項柱句之但書,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者,不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

涵攝步驟

  1. 依《刑事訴訟法》第 93-2 條第 1 項,要件一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2. 要件二為具備該項各款情形之一;
  3. 要件三為有其必要;
  4. 要件四為不落入該項但書所定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
  5. 四項要件並列,前三項具備而落入但書者,仍不得逕行限制。

記憶點

要件齊備還不夠,最重本刑只到拘役或專科罰金的案件,仍不得逕行限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限制出境、出海原以羈押之替代處分性質存在,欠缺明文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已設專節加以規範,其結構可分為要件、程序、期間與救濟四層。要件層即《刑事訴訟法》第 93-2 條第 1 項,採犯罪嫌疑重大加上法定各款情形之雙重門檻,並以但書排除輕微案件,體現比例原則。

程序層規定於同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刑事訴訟法》第 93-2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限制出境、出海,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其各款包含被告之身分資料、案由及觸犯之法條、限制之理由及期間、執行機關與救濟方法;同條第 3 項本文並定明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該書面至遲應於為限制出境、出海後六個月內通知。

期間層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93-3 條。偵查中檢察官所為者不得逾八月,有繼續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裁定;同條第 2 項就延長次數與審判中之累計上限分別設有規定,並依所犯之罪之法定刑高低而有不同上限。救濟層則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93-5 條,被告及其辯護人得聲請撤銷或變更,法院並得依職權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93-4 條另就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等情形,定有視為撤銷之效果。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改問偵查中檢察官逕行限制後未於法定期間內通知之效果,或改問延長次數是否已達上限,作答時宜先分辨題目落在要件、程序、期間或救濟哪一層。就限制之消滅,《刑事訴訟法》第 93-4 條規定:「被告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本條採視為撤銷之立法方式,使被告不必另行聲請即生效力,但書則保留上訴期間內及上訴中之繼續限制可能,這一對本文與但書的關係,也是命題者常設的陷阱。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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