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 100 年間經第三審法院判決犯殺人罪,處徒刑 16 年確定,甲始終否認犯行,甲於 110 年間因病在監獄中過世,該案目擊證人乙於 111 年間向他人透露殺人者是其已分手之男友丙,且丙先前要求乙作偽證,乙並經法院判處偽證罪確定後,甲之妻丁應以何方式為甲尋求救濟最為適當?
- A以丁之名義,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並同時請求調取乙偽證案卷
- B以丁之名義,向第三審之最高法院聲請再審,並同時請求調取乙偽證案卷
- C以甲之名義,向第三審之最高法院聲請再審,並同時請求調取乙偽證案卷
- D以丁之名義,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並同時請求調取乙偽證案卷
正解 A — 以丁之名義,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並同時請求調取乙偽證案卷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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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再審之聲請權人、管轄法院與併予聲請調查證據之程序。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乙之偽證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符合該款。甲已死亡,其妻丁依《刑事訴訟法》第 427 條所定得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人,得以自己之名義聲請;又本件判決係在第三審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 426 條第 3 項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429-3 條第 1 項聲請調查證據,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426 條第 3 項及第 429-3 條第 1 項,丁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並請求調取乙之偽證案卷。
- (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426 條第 3 項就第三審確定之判決,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第 420 條第 1 項第 5 款情形為原因者外,定其管轄為第二審法院。
- (C)
錯誤。甲已死亡,無從以其名義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 427 條應由其配偶等人為之,且管轄法院亦非最高法院。
- (D)
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非常上訴之事由為審判違背法令,提起權人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與本題發現證言虛偽之情形不符,丁亦非得提起之人。
涵攝步驟
- 事實一為甲於 100 年間經第三審法院判決犯殺人罪確定,事實二為甲於 110 年間在監獄中過世,事實三為目擊證人乙經法院判處偽證罪確定。
- 依《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同條第 2 項,原判決所憑證言經確定判決證明為虛偽者,得聲請再審;
- 依《刑事訴訟法》第 427 條,丁為甲之妻,具聲請權人之適格;
- 依《刑事訴訟法》第 426 條第 3 項,管轄法院為第二審法院。
記憶點
證人偽證確定就是再審事由;人死了由配偶出名,判決在三審確定就找二審法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再審是對確定判決事實認定錯誤的救濟途徑,與非常上訴針對審判違背法令者分屬兩軌,本題把兩軌並列命題。就再審而言,《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以六款列舉為受判決人利益之再審事由,其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稱之證明,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本題乙之偽證已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正好滿足此一證明方式的要求。
聲請權人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427 條柱句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同條第 4 款規定:「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條文將受判決人死亡設為前提,並以身分關係列舉聲請權人,故丁應以自己之名義聲請,而非以已死亡之甲為名義人。
管轄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426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 426 條第 3 項則就第三審確定之判決另設規定,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同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5 款情形為原因者外,由第二審法院管轄;其理由在於再審審查的是事實,而第三審為法律審。至於證據調查,《刑事訴訟法》第 429-3 條第 1 項使聲請人得同時釋明事由聲請調查證據,同條第 2 項並定明法院得依職權調查,是為補強再審聲請人蒐證能力不足而設。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改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事由,測驗《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3 項所定新事實、新證據之時點範圍,以及同條第 1 項第 6 款所定綜合判斷後足認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此一要求。至於與再審並列的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兩者的分工可以三句話記住:再審針對事實認定錯誤,非常上訴針對審判違背法令;
再審由受判決人一方聲請,非常上訴由檢察總長提起;再審原則上回到事實審法院,非常上訴則由最高法院審理。本題所發現者是證言虛偽此一事實面的瑕疵,自應循再審途徑。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