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1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法律倫理規範之制定與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檢察官有不同於法官在執行職務之地位與性質,亦有別於一般公務員在行政體系下上命下從之服從特性,因此也有建構檢察官專業倫理之必要
  2. B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有權解釋憲法和統一解釋法令,法官法之規定與法官倫理規範若與司法院大法官職務內容及性質不相容者,不適用於司法院大法官
  3. C法官法適用於法官和檢察官,法官倫理規範和檢察官倫理規範則由法官法授權由司法院會同法務部訂之
  4. D律師倫理規範為律師執業之共通倫理規範,是確保律師自治之重要機制,故律師倫理規範係由律師團體訂立而為具高度自治屬性之規範

正解 C — 法官法適用於法官和檢察官,法官倫理規範和檢察官倫理規範則由法官法授權由司法院會同法務部訂之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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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倫理規範、檢察官倫理規範與律師倫理規範,分別由哪一個機關或團體訂定。

正解理由

《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而《法官法》第 89 條第 6 項規定:「第四項第七款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定之。」可見兩部倫理規範之訂定機關一為司法院、一為法務部,並非會同訂定,(C) 與條文不符,本題問錯誤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 條規定:「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檢察官既須超然、獨立執行職務,與一般公務員上命下從之服從特性有別,建構檢察官專業倫理有其必要,本選項正確。

  2. (B)

    《法官法》第 3 條規定:「本法之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及法律所定不相容者,不適用於司法院大法官。」該條所排除者為本法之規定,比較基準為依據憲法及法律所定,與本選項用語不同,惟非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3. (C)

    依《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法官倫理規範之訂定者為司法院;依《法官法》第 89 條第 6 項,檢察官倫理規範之訂定者為法務部。本選項寫成由司法院會同法務部訂之,與上開二項不符,是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4. (D)

    《律師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應訂定律師倫理規範,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法務部備查。」由律師團體自行訂定,具高度自治屬性,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錯誤者;
  2. 再比對訂定者:法官倫理規範對應司法院、檢察官倫理規範對應法務部、律師倫理規範對應全國律師聯合會。
  3. (C) 把前兩者併成同一個程序,與條文不符。

記憶點

三部倫理規範三個訂定者:司法院、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各訂各的,不是會銜。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三部倫理規範的法源基礎排在一起考,值得把三條規定的結構分別拆開來記。

一、法官倫理規範的授權基礎。《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這一項有兩層:一是課予法官遵守義務,二是指定訂定者為司法院,並附加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的程序要求。違反的效果另有規定,《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7 款為「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列為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

二、檢察官倫理規範的授權基礎。檢察官並非《法官法》第 2 條所稱之法官,其適用是透過準用的技術完成的。《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就準用範圍明定包括「第十三條第二項」,而《法官法》第 89 條第 6 項規定:「第四項第七款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定之。」《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第 7 款為「七、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該款與法官端的評鑑事由對應。這裡的陷阱在於:法官法確實同時規範法官與檢察官,但兩部倫理規範的訂定者並不相同,選項 (C) 正是把同一部法律誤讀成同一個訂定程序。

三、律師倫理規範的自治屬性。《律師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全國律師聯合會應訂定律師倫理規範,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法務部備查。」《律師法》第 65 條第 3 款為「三、律師倫理規範之訂定及修正。」列為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掌理事項。訂定者是律師團體,法務部的角色是備查而非核定,這正是選項 (D) 所稱高度自治屬性的條文根據。

四、大法官的特別規定。《法官法》第 3 條規定:「本法之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及法律所定不相容者,不適用於司法院大法官。」這是一條排除條款,其比較的對象是本法之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及法律所定之間有無不相容,不相容者即不適用於司法院大法官。選項 (B) 改以職務內容及性質為比較基準,並把法官倫理規範一併寫進排除範圍,用語與該條並不相同;且該條之排除係以有無不相容為斷,並非凡屬本法之規定即一概不適用於司法院大法官。本題所問者為錯誤之敘述,選項 (B) 非本題所指者。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訂定者換成報請立法院備查、由考試院訂之,或把律師倫理規範的備查改寫成核定;也可能改考評鑑與懲戒的機關分工。作答時只要回到三條授權規定的文字,答案就固定下來。

《律師法》一百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之修正條文,其中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尚未生效,本題所引各條係以考試當日施行之條文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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