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4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法官任職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甲之胞妹乙因購屋建材品質問題與建設公司發生糾紛,經建設公司對乙向臺南地方法院提起給付價金之民事訴訟。乙委任甲於該民事訴訟無償代理出庭應訴,甲之行為是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1. A違反,因為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
  2. B違反,因為甲為刑事庭法官,專長為刑事訴訟,不得代理民事案件
  3. C不違反,因為甲為刑事庭法官,代理民事事件並無利益衝突
  4. D不違反,因為並非同一地域管轄,且甲係基於親情牽掛,無償代理

正解 A — 違反,因為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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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執行律師職務之禁止,以及該禁止規定但書所容許的範圍。

正解理由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甲受胞妹乙委任於民事訴訟中代理出庭應訴,係為他人處理訴訟事務並在法庭上為訴訟行為,屬執行律師職務;該項但書所容許者為無償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代理出庭應訴不在但書所列之內,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甲代理胞妹出庭應訴該當《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之情形,且不在同項但書所列範圍內,是本題正確之敘述。

  2. (B)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者為「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該項並未以法官所屬審判庭別或專長作為區別,本選項雖結論為違反,但所持理由與該項規定不符。

  3. (C)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有無利益衝突不是該但書所設之條件。

  4. (D)

    《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法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可見但書所及者為法律諮詢與草擬文書;管轄法院不同與無償代理,並未使代理出庭應訴進入但書範圍。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行為人為法官:甲任職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2. 要件二,行為屬執行律師職務:受委任代理民事訴訟出庭應訴。
  3. 要件三,檢驗但書:乙為胞妹雖屬親屬,但甲所為非法律諮詢亦非草擬法律文書。

記憶點

法官為親屬能做的是無償諮詢與寫書狀,一旦站上法庭代理,就是執行律師職務。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只考一條,但那一條是典型的原則加但書結構,值得把兩層逐字讀完再作答。

一、原則層。《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這裡有兩個不同強度的用語:對執行律師職務用的是不得,對擔任輔佐人用的是避免。前者是禁止,後者是要求法官盡量不為,兩者不宜混寫成同一種效果。

二、但書層。《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該但書設了三個累積要件:須無償、對象須為家庭成員或親屬、行為態樣須為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本題甲雖然滿足前兩個要件,卻在第三個要件上出局,因為代理出庭應訴既非諮詢亦非草擬文書。這正是命題者設下的陷阱:選項 (D) 把無償與親情這兩個要件寫得很醒目,誘導考生略過行為態樣那一個要件。

三、但書的後續義務。《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法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這一項反過來證明但書的定位:它容許的只是一次性的協助,且對家庭成員以外的親屬還要提醒另尋正式專業服務。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檢察官端有體例相似的規定,《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1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但因公務需要、或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兩條並列可見,檢察官端在本文多列了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與其他訴訟關係人,但書則多了因公務需要一種情形。此外,兼職禁止另有《法官法》第 16 條,該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其第 5 款為「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屬法律位階的兼職限制,與倫理規範層次的執行律師職務禁止並行。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受委任人換成表兄弟等較遠親屬、把無償改成收費、把出庭改成僅代寫民事起訴狀。三個變形分別落在但書的三個要件上,只要逐一檢驗,答案不會走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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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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