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6 單選 · 本卷 75 題

檢察官甲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1. A甲之妹妹需資金開美髮店,甲以出資當合夥人方式協助,約定年終如有獲利即分紅回饋
  2. B甲之父母經營餐廳,甲下班後即到餐廳幫忙收錢處理帳務
  3. C甲閒暇在臉書撰寫烹飪食譜,定期集結成書,廣告宣傳檢察官斜槓烹飪作家,販售營利
  4. D甲於臉書發表某本市面之暢銷書,其可利用其職務管道取得 6 折優惠,揪眾團購

正解 B — 甲之父母經營餐廳,甲下班後即到餐廳幫忙收錢處理帳務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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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檢察官經營商業或營利事業之禁止,以及利用職務或名銜謀取利益之禁止。

正解理由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甲下班後到父母經營之餐廳幫忙收錢處理帳務,是對家人營業的勞務協助,並未以自己為經營主體從事商業或營利事業;《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與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財務往來或商業交易。」甲之父母亦非其執行職務所接觸之人,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甲以出資當合夥人之方式協助其妹開店並約定年終分紅回饋,係以出資參與營利事業,該當《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之情形。

  2. (B)

    甲在父母餐廳幫忙收錢處理帳務,未落入《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或同條第 2 項所定之情形,是本題所問不違反檢察官倫理之行為。

  3. (C)

    甲定期集結食譜成書並販售營利,該當《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所定之營利事業經營;其以檢察官斜槓烹飪作家為廣告訴求,並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所定不得利用職務或名銜謀取不當利益之規定。

  4. (D)

    甲以可利用職務管道取得六折優惠為由揪眾團購,正是《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所定「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之情形。

涵攝步驟

  1. 先問經營主體:(A) 甲是合夥人、(C) 甲是出版販售者,兩者都是甲自己在經營;
  2. (B) 經營者是甲之父母,甲提供的是勞務協助。
  3. 再問有無動用職務或名銜:(C)(D) 都以檢察官身分作為換取利益的憑藉。
  4. 四者之中,(B) 兩者都不是。

記憶點

幫家人顧店不是經營,自己出資分紅、掛名販售才是;搬出檢察官三個字換好處,另一條就開火。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踩在檢察官職務外行為的兩條禁止規定上,宜先把兩條的規範對象分清楚。

一、經營商業之禁止。《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要件在於檢察官本人是否為經營主體。出資成為合夥人並約定分紅,是以資本參與並分享營業損益,選項 (A) 因此該當;把個人著作集結出版、廣告宣傳並持續販售營利,則是以自己為營業主體,選項 (C) 亦該當。相對地,選項 (B) 的經營主體是甲之父母,甲提供的是下班後的勞務,並非自任商業之經營者。

二、財務往來之禁止。《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與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財務往來或商業交易。」這一項的關鍵在相對人的身分,須為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本題四個選項均未指出相對人是甲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所以真正發生作用的是第 1 項而非第 2 項。命題者把兩項並列在同一條,正是要考生分辨判準是經營主體還是相對人身分。

三、職務名銜之禁止。《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5 條規定:「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選項 (C) 以檢察官斜槓烹飪作家作為銷售訴求,選項 (D) 以職務管道取得折扣再揪眾團購,都是把職務或名銜轉換成財物或利益的手段。法官端有體例相同的規定,《法官倫理規範》第 6 條規定:「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兩條可並列記憶。

四、法律位階的兼職限制。《法官法》第 16 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其第 5 款為「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而《法官法》第 89 條第 1 項就準用範圍明定包括「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故該條所定兼任限制於檢察官亦有其適用,與倫理規範層次的禁止規定並行。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幫忙改成掛名為股東、把出資改成單純借款、把出書改成不具名投稿。判斷順序不變:先問經營主體,再問相對人身分,最後問有無動用職務或名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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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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