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律師與事件相對人,下列敘述何者符合律師倫理?
- A律師知悉相對人已委任律師者,原則上不可未經該受任律師之同意而直接與相對人討論案情
- B律師接到相對人之邀約,希望就受任事件商談,律師為爭取委任人之最大利益,私下與相對人商談
- C律師在餐廳用餐,發現餐廳老闆是委任人的相對人,律師接受老闆免費招待
- D律師就受任事件,本應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在法庭上詆譭相對人是有必要的
正解 A — 律師知悉相對人已委任律師者,原則上不可未經該受任律師之同意而直接與相對人討論案情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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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律師對於事件相對人的三項界線——不得逕與相對人洽議、不得收受相對人餽贈、不得詆譭相對人。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45 條規定:「律師於處理受任事件時,知悉相對人或關係人已委任律師者,不應未經該受任律師之同意而直接與該他人討論案情。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法官或檢察官之指示者,不在此限。」該條以相對人已委任律師為前提,原則上須經該受任律師同意始得直接討論案情,並設有法律另有規定或經法官、檢察官指示的除外情形,(A) 的敘述與此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本選項所述,正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45 條所定之內容,是本題所問符合律師倫理之敘述。
- (B)
《律師倫理規範》第 44 條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於未獲委任人之授權或同意前,不得無故逕與相對人洽議,亦不得收受相對人之報酬或餽贈。」邀約由相對人提出,並不使律師取得委任人之授權或同意,私下商談仍與該條不符。
- (C)
律師接受身為相對人之餐廳老闆免費招待,該當《律師倫理規範》第 44 條所定收受相對人餽贈之情形。
- (D)
《律師倫理規範》第 43 條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時不得故為詆譭、中傷或其他有損相對人之不當行為。」在法庭上詆譭相對人並非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之正當方法,本選項敘述與該條不符。
涵攝步驟
- 先看《律師倫理規範》第 44 條:與相對人洽議或收受其報酬、餽贈前,有無委任人之授權或同意。
- 再看相對人是否已委任律師:已委任者,另須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45 條取得該受任律師同意,始得直接與其討論案情。
- 再看行為態樣:討論案情、收受餽贈、法庭上的言詞,分別對應三條不同的規定。
記憶點
先問自己的當事人;對造已有律師的,還要再問對造的律師;餽贈不收、口德要守。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律師與相對人之間的三條規定放在同一題內,宜依接觸、財物、言詞三個面向整理。
一、接觸面向有兩條,前提不同。《律師倫理規範》第 44 條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於未獲委任人之授權或同意前,不得無故逕與相對人洽議,亦不得收受相對人之報酬或餽贈。」這一條保護的是自己的委任人,門檻是委任人的授權或同意。《律師倫理規範》第 45 條規定:「律師於處理受任事件時,知悉相對人或關係人已委任律師者,不應未經該受任律師之同意而直接與該他人討論案情。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經法官或檢察官之指示者,不在此限。」這一條保護的是相對人的辯護或代理關係,門檻是對方受任律師的同意,並附有兩種除外情形。兩條的保護對象與同意主體都不相同,是本題最常被混用的地方。
二、財物面向。《律師倫理規範》第 44 條把不得收受相對人之報酬或餽贈與逕行洽議並列在同一句,選項 (C) 的免費招待正落在此。與此體例相近的還有《律師倫理規範》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費用行使留置權,或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處理的則是案件標的本身的利益,該項但書並就留置權與後酬設有除外。
三、言詞面向。《律師倫理規範》第 43 條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時不得故為詆譭、中傷或其他有損相對人之不當行為。」條文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與不得詆譭相對人寫在同一句,等於直接否定選項 (D) 所稱詆譭有其必要的說法。同族的還有《律師倫理規範》第 47 條規定:「律師不應詆譭、中傷其他律師,亦不得教唆當事人為之。」《律師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1 項所定為「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對於司法人員貪污有據者,應予舉發。」三條的對象分別是相對人、其他律師與司法人員。
四、要件拆解與陷阱。《律師倫理規範》第 45 條的用語是不應未經該受任律師之同意而直接與該他人討論案情,所以判斷順序是:先確認相對人已委任律師,再確認接觸的內容是否為案情,最後確認有無取得該受任律師同意或有無但書情形。選項 (B) 的陷阱在於把由誰主動提議當成正當化事由,但兩條規定所要求的都是取得特定人的同意,與提議者是誰無關。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相對人改成證人、把討論案情改成僅安排開庭時間、或把免費招待改成相對人致贈的伴手禮。第一種變形要走到訪談證人的規定,後兩種則回到《律師倫理規範》第 44 條與第 45 條逐一檢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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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