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律師辦理家事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符合律師倫理要求?
- A同事務所之兩位律師可以分受夫妻委任同時辦理夫妻財產分割訴訟事件
- B律師曾接受甲男電話詢問其與配偶乙之家暴保護令事件,經評估後認勝訴機率低而婉拒受任,1 年後該律師受乙委任,以該家暴事由對甲提起離婚訴訟事件
- C律師於被繼承人丙立遺囑時曾受諮詢,並受任為遺囑保管人,丙往生後繼承人雖只爭執其中該遺囑內之遺贈效力,律師仍不能受該受遺贈人的委任對繼承人提起交付遺贈物訴訟
- D律師與丁、戊夫妻為好友,曾以律師身分協調丁、戊爭吵及離婚財產子女監護事宜,同所其他律師於 1 年後接受丁的委任,擔任戊告發丁因該爭吵所涉恐嚇、毀謗等刑事辯護律師
正解 C — 律師於被繼承人丙立遺囑時曾受諮詢,並受任為遺囑保管人,丙往生後繼承人雖只爭執其中該遺囑內之遺贈效力,律師仍不能受該受遺贈人的委任對繼承人提起交付遺贈物訴訟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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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律師辦理家事事件的利害衝突,含曾受諮詢事件、兩造委任禁止與同所律師的連帶限制。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該項第 1 款為「一、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律師於丙立遺囑時曾受諮詢並受任為遺囑保管人,其後受遺贈人委任對繼承人提起交付遺贈物訴訟,與先前受諮詢之事件有實質關連且利害相衝突,律師不得受任,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夫妻財產分割訴訟為同一具訟爭性事件,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3 項,律師不得同時或先後受兩造當事人委任;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第 1 項,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亦受相同限制。
- (B)
律師曾接受甲男電話諮詢其與配偶乙之家暴保護令事件,其後受乙委任以同一家暴事由對甲提起離婚訴訟,該當《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情形;婉拒受任與經過一年並非該款所設之解免事由。
- (C)
律師曾於丙立遺囑時受諮詢並任遺囑保管人,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不得受任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事件,是本題所問符合律師倫理要求之敘述。
- (D)
律師曾以律師身分協調丁、戊之爭吵及離婚財產、子女監護事宜,同所其他律師其後受丁委任擔任該爭吵所涉刑事案件辯護,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第 1 項亦受《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之限制。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先前是否存在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下的諮詢或受任:(B)(C)(D) 都有。
- 要件二,後案與前案是否為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且利害相衝突:三者都是。
- 四個選項之中,與規範一致的是 (C)。
記憶點
諮詢過就算受過信賴,後案與它實質關連又對立,本人不能接,同所也不能接。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家事事件的利害衝突題,難處在於前案往往不是正式委任,而是一次諮詢或一場調解。
一、衝突類型的定位。《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柱句為「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本題用到的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一、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二、書面同意的解免與其例外。《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除第五款情形外,律師於告知受影響之委任人、前委任人或前項第九款之第三人因利害衝突產生之實質風險,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之。」可見解免要件是告知並取得書面同意。但《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3 項就同一具訟爭性事件的兩造委任明定亦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本題選項 (A) 的夫妻財產分割訴訟即屬之,不能以同意補正。
三、同一事務所的連帶限制與其但書。《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第 1 項本文為「律師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二條受利害衝突之限制者,與其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亦均受相同之限制。」《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第 1 項但書柱句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且受限制之律師未參與該事件,亦未自該事件分受任何報酬者,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不受相同之限制:」《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為「一、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事件。
」《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第 1 項第 2 款為「二、不得受任之限制係因受限制之律師任職於前事務所而生之利害衝突,且經後事務所及該受限制之律師採行適當、有效之程序,而得確實隔離資訊者。」可見解免不是單靠款次所定情事,柱句另以受限制之律師未參與該事件、亦未自該事件分受任何報酬為並列要件。本題選項 (A) 與 (D) 所涉者為《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3 項,不在上開兩款之內。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律師法》第 34 條第 1 項柱句為「律師對於下列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其第 1 款為「一、本人或同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之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者。」這是法律位階的利害衝突規定,作答時要看題目問的是《律師法》還是《律師倫理規範》。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遺囑保管人改成遺囑見證人、把同所律師改成已離職律師。前者會走到《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4 項的見證人限制,後者則要檢驗《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的資訊隔離要件與該但書柱句所列的並列要件。
《律師法》一百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之修正條文,其中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尚未生效,本題所引各條係以考試當日施行之條文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