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被 B 毆打成傷,A 委任甲律師表示欲向 B 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甲知悉 A 與 B 私下在談和解,雖消滅時效期限將屆,逕自決定暫不提起訴訟,直至談判破裂始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卻已罹於時效,因 B 抗辯而遭駁回。關於甲之執行業務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應於時效消滅前相當期間告知 A 有時效問題及其法律效果,俾 A 決定何時起訴
- B甲因執行職務有懈怠或疏忽,應對 A 負損害賠償之責
- C如甲自願賠償 A 之損害,就沒有違反律師倫理
- DA 得向甲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訴甲之行為違反律師倫理
正解 C — 如甲自願賠償 A 之損害,就沒有違反律師倫理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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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律師致當事人罹於時效時的告知義務、民事賠償責任與懲戒責任三者的關係。
正解理由
《律師法》第 33 條規定:「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其委任人或當事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這是民事上的賠償責任。懲戒責任則另有規定,《律師法》第 73 條規定:「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其第 3 款為「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或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該款未把事後自願賠償列為排除事由,(C) 稱自願賠償即沒有違反律師倫理,與該款不符,本題問錯誤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律師對受任事件應適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消滅時效即將屆至為重要情事,甲應於相當期間前告知 A,本選項敘述正確。
- (B)
甲逕自決定暫不起訴,致 A 之請求罹於時效而遭駁回,依《律師法》第 33 條應對 A 負賠償之責,本選項敘述正確。
- (C)
依《律師法》第 73 條第 3 款,應付懲戒之事由為違背律師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自願賠償並非該款所列之要件,本選項把民事賠償當成倫理責任的解免事由,是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 (D)
依《律師法》第 75 條第 1 項,律師涉及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案件由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審議,請求處置人並得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覆,A 得向甲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訴其行為,本選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甲有無違反處理義務:知悉時效將屆而未告知並逕自不起訴。
- 要件二,是否致當事人受損害:訴訟因時效抗辯而遭駁回。
- 要件三,賠償與懲戒是否互為替代:兩者各有其規定,賠償不在懲戒事由的排除之列。
記憶點
賠了錢是民事責任,倫理責任照樣走公會與懲戒那條路,兩者不能抵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四個選項橫跨三種責任,宜把民事、倫理與程序三層分開來讀。
一、處理義務與告知義務。《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第 2 項則把不得無故延宕與應適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並列。本題甲知悉消滅時效期限將屆,卻未把這件事告知 A,也未讓 A 有機會決定何時起訴,正落在第 2 項的告知義務上。與此相關的還有《律師倫理規範》第 28 條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委任人為不正確之期待或判斷。」以及《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如發現和解、息訟或認罪,符合當事人之利益及法律正義時,宜協力促成之,但仍以當事人之決定為準。」該條末句同樣把決定權留給當事人,甲逕自決定暫不起訴,與此並不相符。
二、民事賠償責任。《律師法》第 33 條的要件有三:律師有懈怠或疏忽、委任人或當事人受損害、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效果是應負賠償之責。這是民事上的責任,權利人是委任人。
三、懲戒責任。《律師法》第 73 條的柱句所定為應付懲戒,其第 1 款列舉違反律師法特定條文之情形,第 2 款為「二、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第 3 款則涵蓋違背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之情形。移付懲戒的機關與團體另有規定,《律師法》第 76 條第 1 項柱句為「律師應付懲戒或有第七條所定情形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下列機關、團體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其第 2 款為「二、地方律師公會就所屬會員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為之。」
四、申訴與申覆的程序。《律師法》第 75 條第 1 項所設計的流程是:先由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審議,若為移付懲戒以外之處置或不予處置,受處置之律師或請求處置人得於二十日內向全國律師聯合會申覆。這一項同時說明了選項 (D) 為何正確:當事人本得向地方律師公會請求處置。倫理規範端另有《律師倫理規範》第 48 條規定:「律師知悉其他律師有違反本規範之具體事證,除負有保密義務者外,宜報告該律師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對象則是同業。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時效問題改成上訴期間,或把逕自決定改成當事人明示同意暫不起訴。後者會讓懈怠或疏忽這個要件不成立,答案隨之翻轉。
《律師法》一百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之修正條文,其中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題考試日尚未生效,本題所引各條係以考試當日施行之條文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