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甲經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下列關於職務法庭成員組成之敘述,何者錯誤?
- A本件涉及法官懲戒事項,合議庭組成為 5 人
- B由懲戒法院法官 1 人、其他法官 2 人組成,得以最資深參審員為審判長
- C職務法庭陪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任命,且得連任
- D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不得由各法院院長任之
正解 B — 由懲戒法院法官 1 人、其他法官 2 人組成,得以最資深參審員為審判長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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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職務法庭第一審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的合議庭組成,以及陪席法官的產生方式與資格限制。
正解理由
《法官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職務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法官二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但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依該項,審判長須為懲戒法院法官一人,另有法官二人為陪席法官,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再增加參審員二人。(B) 稱得以最資深參審員為審判長,與該項所定審判長之資格不符,本題問錯誤者,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依《法官法》第 48 條第 1 項,審判長一人加陪席法官二人,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再增加參審員二人,合議庭成員共五人,本選項敘述正確。
- (B)
依《法官法》第 48 條第 1 項,審判長為懲戒法院法官一人,本選項把審判長寫成得以最資深參審員擔任,與該項不符,是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 (C)
《法官法》第 48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陪席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之資歷,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三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陪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任命且得連任,本選項敘述正確。
- (D)
《法官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本選項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案件類型為法官懲戒案件,適用《法官法》第 48 條第 1 項但書,須增加參審員二人。
- 要件二,成員人數:一名審判長加二名陪席法官加二名參審員,共五人。
- 要件三,審判長資格:懲戒法院法官,不及於參審員。
記憶點
職務法庭第一審審法官懲戒案件是三法官加二參審員,審判長固定是懲戒法院法官。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職務法庭的組織條文是法官法裡最容易被記混的一段,宜把第一審與第二審、法官與參審員分開整理。
一、第一審的組成。《法官法》第 48 條第 1 項的本文是三人合議,審判長為懲戒法院法官一人,陪席法官為法官二人;但書則就法官懲戒案件增加參審員二人。《法官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合議庭之法官應至少一人與當事人法官為同審判系統;於審理司法院大法官懲戒案件時,陪席法官應全部以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充之。」這一項處理的是審判系統的搭配與大法官懲戒案件的特別組成。
二、第二審的組成。《法官法》第 48-2 條第 1 項規定:「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第二審是五人合議,審判長為懲戒法院院長,且不設參審員。與第一審對照可見:第一審的審判長是懲戒法院法官,第二審的審判長是懲戒法院院長,這是命題者最常對調的地方。
三、陪席法官與參審員的產生方式。《法官法》第 48 條第 3 項就陪席法官定有資歷、遴定人數、任命者、任期與連任;《法官法》第 48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不得連任。」兩者的差別在於陪席法官得連任、參審員不得連任。《法官法》第 48 條第 6 項另定不得擔任參審員之情形,其第 1 款為「一、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法官法》第 48 條第 6 項第 2 款為「二、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同法第 48 條第 6 項第 3 款為「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四、參審員的地位。《法官法》第 48-1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職權與法官同,應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參審員的職權與法官相同,但條文並未因此把審判長的資格開放給參審員,選項 (B) 的陷阱正在於用職權相同推導出得任審判長。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陪席法官的資歷改成八年、把參審員改成得連任、把院長排除規定改成僅限所屬法院院長,或改考職務法庭成員的兼任義務與遞補,後者見《法官法》第 4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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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5 年 8 月 1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